Book of Later Han 後漢書
卷四十六 郭陳列傳 Volume 46: Biographies of Gu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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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躬郭躬字仲孫,穎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一]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二]
注[一]前書,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斷獄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時又為御史大夫。對父故言小。
注[二]於公,東海人,丞相於定國父也。為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於公所決皆不恨。見前書也。
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
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一]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於督者,謂在部曲也。[二]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三]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
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四]『君子不逆詐。』[五]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
注[一]督謂大將。
注[二]前書音義曰「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也。
注[三]有衣之戟曰棨。
注[四]詩小雅也。如砥,貢賦平。如矢,賞罰中。
注[五]論語孔子之言。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一]又自赦以來,捕得甚觿,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中子晊,亦明法律,[二]至南陽太守,政有名多。弟子鎮。
注[一]廣雅曰:「無慮,都凡也。」 注[二]晊音質。
弟子鎮
鎮字桓鐘,少修家業。辟太尉府,再遷,延光中為尚書。及中黃門孫程誅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濟陰王,鎮率羽林士擊殺□尉閻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傳。再遷尚書令。太傅、三公奏鎮冒犯白刃,手□賊臣,奸黨殄滅,宗廟以寧,功比劉章,[一]宜顯爵土,以勵忠貞。乃封鎮為定穎侯,食邑二千戶。拜河南尹,轉廷尉,免。永建四年,卒於家。詔賜頤塋地。
注[一]章,齊王肥子也,高帝孫,誅諸呂有功,封朱虛侯也。
長子賀當嗣爵,讓與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累遷,復至廷尉。及賀卒,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謚曰昭武侯,賀曰成侯。
賀弟禎,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鎮弟子禧,[一]少明習家業,兼好儒學,有名譽,延熹中亦為廷尉。建寧二年,代劉寵為太尉。禧子鴻,至司隸校尉,封城安鄉侯。
注[一]許其反。
郭氏自弘後,數世皆傳法律,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觿。
順帝時,廷尉河南吳雄季高,以明法律,斷獄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時家貧,喪母,營人所不封土者,擇葬其中。喪事趣辨,不問時日,*(醫)*巫皆言當族滅,而雄不顧。及子欣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一]
注[一]名為明法之家。
初,肅宗時,司隸校尉下邳趙興亦不恤諱忌,[一]每入官舍,輒更繕修館宇,移穿改築,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祿,益用豐熾,官至穎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稱。孫安世,魯相。三葉皆為司隸,時稱其盛。
注[一]恤,憂也。
桓帝時,汝南有陳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馬,終不言死,目有所見,不食其肉,行路聞凶,便解駕留止,還觸歸忌,則寄宿鄉亭。[一]年老寢滯,不過舉孝廉。後坐女豻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殺之。時人罔忌禁者,多談為證焉。[二]
注[一]陰陽書曆法曰:「歸忌日,四孟在丑,四仲在寅,四季在子,其日不可遠行歸家及徙也。」
注[二]罔,無也。
論曰:曾子云:「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一]夫不喜於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於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二]原其平刑審斷,庶於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捨狀以貪情,[三]法家之能慶延於世,蓋由此也!
注[一]言人離散犯法,乃自上之所為,非下之過,當哀矜之,勿以得情為喜也。見論語也。
注[二]左傳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注[三]秦彭、孫章不死為推己,亡命得減為貪情也。貪與探同也。
陳寵
陳寵字昭公,沛國洨人也。[一]曾祖父鹹,成哀閒以律令為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鹹心非之。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二] 鹹乃歎曰:「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三]即乞骸骨去職。及莽篡位,召鹹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官,父子相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四]人問其故,鹹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復征鹹,遂稱病篤。於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鹹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注[一]洨,縣名,故城在今泗州虹縣西南。洨音戶交反。
注[二]平帝時,王莽輔政,隔絕平帝外家,不得至京師。莽子宇,恐帝長大後見怨,教帝舅□寶令帝母上書求入,莽不許。宇與婦兄呂寬謀,以為莽不可說而好鬼神,乃夜以血灑莽第門,以驚懼之,事覺,並誅死。何武為前將軍,王莽先從武求舉,武不敢。鮑宣為司隸,免,徙之上黨。呂寬事起,莽案鞠,並誅不附己者,武與宣在見誣中,皆被誅。並見前書。
注[三]幾者事之微,吉凶之先見者。逝,往也。
注[四]應劭風俗通曰,共工之子好遠遊,死為祖神。漢家火行盛於午,故以午日為祖也。臘者,歲終祭觿神之名。臘,接也,新故交接,故大祭之報功也。漢火行,衰於戌,故臘用戌日也。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一]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觿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二]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注[一]續漢志曰「三公掾屬二十四人,有辭曹,主訟事」也。
注[二]因緣謂依附以生輕重也。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
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一]故唐堯著典,『眚□肆赦』;[二]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三]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四]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五]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腢僚,弘崇晏晏。[六]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七]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八]詩云:『不剛不柔,布政優優。』[九]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一0]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棰楚,以濟腢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一一]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一二] 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注[一]事見左傳蔡大夫聲子辭。
注[二]尚書舜典之辭也。眚,過也。□,害也。肆,緩也。言過誤有害,當緩赦也。
注[三]尚書立政之辭也。言文子文孫,從今以往,惟以正道理觿獄勿誤也。
注[四]三德,剛、柔、正直。尚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注[五]濟,益也。
注[六]晏晏,溫和也。尚書考靈耀曰:「堯聰明文塞晏晏。」
注[七]篣即榜也,古字通用。聲類曰:「笞也。」說文曰:「格,擊也。」
注[八]臧孫,魯大夫,行猛政。子貢非之曰:「夫政猶張琴瑟也,大弦急則小弦絕矣。故曰:『罰得則奸邪止,賞得則下歡悅。』子之賊心見矣。獨不聞子產之相鄭乎?推賢舉能,抑惡揚善,有大略者不問其短,有厚德者不非小疵,家給人足,囹圄空虛。子產卒,國人皆叩心流涕,三月不聞竽琴之音。其生也見愛,死也可悲。故曰;『德莫大於仁,禍莫大於刻。』今子病而人賀,子愈而人相懼,曰:『嗟乎!何命之不善,臧孫子又不死?』」臧孫籩而避位,終身不出。見新序。
注[九]優優,和也。 注[一0]假,至也,音格。上下,天地也。
注[一一]蒼頡篇曰:「鑽,持也。」說文曰:「鑽,鐵□也。」其炎反。□音陟葉反。鑽,臏刑,謂鑽去其髕骨也。鑽音作喚反。
注[一二]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一]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招致□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二]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三]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四]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五]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六]三微成著,以通三統。
[七]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週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八]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孟)**[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九]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它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一0]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一一]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一二] 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一三]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一四]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一五]聖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注[一]報,論也。重,死刑也。
注[二]易通卦驗曰:「十一月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月令:「仲冬日短至,陰陽爭,諸生蕩,芸始生,荔挺出。」射音夜,即今之烏扇也。芸,香草。荔,馬薤。
注[三]時令,月令也。蕩,動也。仲冬一陽爻生,草木皆欲萌動也。禮記月令「仲冬諸生蕩,君子齋戒,安形性」也。
注[四]正,春,皆始也。十一月萬物微而未著,天以為正,而周以為歲首。
注[五]十二月二陽爻生,鴈北鄉,陽氣上通,諸生皆動,始萌牙,地以為正,殷以為歲首也。月令「季冬,雉雊雞乳」也。
注[六]十三月今正月也,天子迎春東郊,陰陽交合,萬物皆出於地,人始初見,故曰「人以為正,夏以為歲首」也。月令「孟春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東風解凍,蟄蟲始振」也。
注[七]統者,統一歲之事。王者三正遞用,周環無窮,故曰通三統。三禮義宗曰:「三微,三正也。言十一月陽氣始施,萬物動於黃泉之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赤者陽氣。故周以天正為歲,色尚赤,夜半為朔。十二月萬物始牙,色白,白者陰氣。故殷以地正為歲,色尚白,雞鳴為朔。十三月萬物始達,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業。夏以人正為歲,色尚黑,平旦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而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干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體成。」當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也。
注[八]臣賢案: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獄刑,無留罪,今言孟冬,未詳其故。
注[九]月令「仲冬,君子齋戒,身欲寧,事欲靜,以待陰陽之所定」也。
注[一0]草謂創造之也。論,決也。
注[一一]言蕭何不論天地之正及殷、周之春,實乖正道。
注[一二]允,信也。中,正也。言信執中正之道。語見尚書。
注[一三]尚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注[一四]三正之月,不用斷獄,敬承天意,奉順三微也。
注[一五]春秋於春每月書王,所以通三統也。何休注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正月,三月夏正月也。」
壟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拒絕知友,唯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一]
注[一]器,重也。
皇后弟侍中竇憲,[一]薦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壟,壟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壟。林卒被用,而以臧污抵罪。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后,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纓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台閣,賞賜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幾微之故,[二]誠傷輔政容貸之德。」纓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注[一]臣賢案:竇後紀及憲傳並雲憲竇後兄,今諸本皆言弟,蓋誤也。
注[二]幾微言微細也。
後轉廣漢太守。西州豪右並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鐔顯等,以為腹心,[一]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先是*(洛)**[雒]*縣城南,[二] 每陰雨,常有哭聲聞於府中,積數十年。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儻在於是?」寵愴然矜歎,即□縣盡收斂葬之。自是哭聲遂絕。
注[一]鐔音徒南反。
注[二]*(洛)**[雒]*,縣名,故城在今益州雒縣南也。
及竇憲為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一]東平相應順[二]守正不阿。後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僕,順左馮翊。
注[一]光武子中山王焉相也。 注[二]東平王蒼孫敞之相也。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著甚觿。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除之。[一]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二]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三]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四]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干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拜為尚書。遷大鴻臚。
注[一]鉤猶動也。前書曰:「鉤校得其奸賊。」鉤音工候反。溢,出也。孔安國注尚書曰:「呂侯後為甫侯,故或稱甫刑也。」
注[二]禮記曰:「禮經三百,曲禮三千。」鄭玄注云:「禮篇多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有三千也。」
注[三]去禮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 注[四]耐者,輕刑之名也。
寵歷二郡三卿,所在有多,見稱當時。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寵雖傳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薨。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勤字叔梁,篤性好學,屏居人外,荊棘生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