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of Sui 隋書
卷17 志第12 律曆中 Volume 17 Treatises 12: Measures and the Calenda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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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中夫曆者,紀陰陽之通變,極往數以知來,可以迎日授時,先天成務者也。然則懸象著明,莫大於二曜,氣序環複,無信於四時。日月相推而明生矣,寒暑迭進而歲成焉,遂能成天地之文,極乾坤之變。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乘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以當期之日也。至乃陰陽迭用。剛柔相摩,四象既陳,八卦成列,此乃造文之元始,創曆之厥初者歟?洎乎炎帝分八節,軒轅建五部,少昊以鳳鳥司曆,顓頊以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和仲,夏後乃備陳《鴻范》,湯武革命,咸率舊章。然文質既殊,正朔斯革,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禦,以和萬國,以協三辰。至於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不淫,遂得該浹生靈,堪輿天地,開物成務,致遠鉤深。周德既衰,史官廢職,疇人分散,禨祥莫理。秦兼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以十月為正。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猶行秦曆。至於孝武,改用夏正。時有古曆六家,學者疑其紕繆,劉向父子,咸加討論,班固因之,采以為志。光武中興,未能詳考。逮于永平之末,乃複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方備。其後覆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曆,司馬彪用之以續《班史》。當塗受命,亦有史官,韓翊創之于前,楊偉繼之於後,咸遵劉洪之術,未及洪之深妙。中、左兩晉,迭有增損。至於西涼,亦為蔀法,事蹟糾紛,未能詳記。宋氏元嘉,何承天造曆,迄于齊末,相仍用之。梁武初興,因循齊舊,天監中年,方改行宋祖沖之《甲子元曆》。陳武受禪,亦無創改。後齊文宣,用宋景業曆。西魏入關,行李業興曆。逮于周武帝,乃有甄鸞造《甲寅元曆》,遂參用推步焉。大象之初,太史上士馬顯,又上《丙寅元曆》,便即行用。迄於開皇四年,乃改用張賓曆,十七年,複行張胄玄曆,至於義寧。今采梁天監以來五代損益之要,以著於篇雲。
梁初因齊,用宋《元嘉曆》。天監三年下詔定曆,員外散騎侍郎祖暅奏曰:「臣先在晉已來,世居此職。仰尋黃帝至今十二代,曆元不同,周天、斗分,疏密亦異,當代用之,各垂一法。宋大明中,臣先人考古法,以為正曆,垂之於後,事皆符驗,不可改張。」八年,暅又上疏論之。詔使太史令將匠道秀等,候新舊二曆氣朔、交會及七曜行度,起八年十一月,訖九年七月,新曆密,舊曆疏。暅乃奏稱:「史官今所用何承天曆,稍與天乖,緯緒參差,不可承案。被詔付靈台,與新曆對課疏密,前期百日,並又再申。始自去冬,終於今朔,得失之效,並已月別啟聞。夫七曜運行,理數深妙,一失其源,則歲積彌爽。所上脫可施用,宜在來正。」至九年正月,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曆》頒朔。至大同十年,制詔更造新曆,以甲子為元,六百一十九為章歲,一千五百三十六為日法,一百八十三年冬至差一度,月朔以遲疾定其小餘,有三大二小。未及施用而遭侯景亂,遂寢。
陳氏因梁,亦用祖沖之曆,更無所創改。後齊文宣受禪,命散騎侍郎宋景業葉圖讖,造《天保曆》。景業奏:依《握誠圖》及《元命包》,言齊受錄之期,當魏終之紀,得乘三十五以為蔀,應六百七十六以為章。」文宣大悅,乃施用之。期曆統曰:「上元甲子,至天保元年庚午,積十一萬五百六算外,章歲六百七十六,度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斗分五千七百八十七,曆餘十六萬二千二百六十一。」至後主武平七年,董峻、鄭元偉立議非之曰:「宋景業移閏於天正,退命於冬至交會之際,承二大之後,三月之交,妄減平分。臣案,景業學非探賾,識殊深解,有心改作,多依舊章,唯寫子換母,頗有變革,妄誕穿鑿,不會真理。乃使日之所在,差至八度,節氣後天,閏先一月。朔望虧食,既未能知其表裡,遲疾之曆步,又不可以傍通。妄設平分,虛退冬至,虛退則日數減于周年,平分妄設,故加時差於異日。五星見伏,有違二旬,遲疾逆留,或乖兩宿。軌褵之術,妄刻水旱。今上《甲寅元曆》,並以六百五十七為章,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八為蔀,五千四百六十一為斗分,甲寅歲甲子日為元紀。」又有廣平人劉孝孫、張孟賓二人,同知曆事。孟賓受業于張子信,並棄舊事,更制新法。又有趙道嚴,准晷影之長短,定日行之進退,更造盈縮,以求虧食之期。劉孝孫以百一十九為章,八千四十七為紀,九百六十六為歲餘,甲子為上元,命日度起虛中。張孟賓以六百一十九為章,四萬八1千九百為紀,九百四十八為日法,萬四千九百四十五為斗分。元紀共命,法略旨遠。日月五星,並從斗十一起。盈縮轉度,陰陽分至,與漏刻相符,共日影俱合,循轉無窮。上拒春秋,下盡天統,日月虧食及五星所在,以二人新法考之,無有不合。其年,訖幹敬禮及曆家豫刻日食疏密。六月戊申朔,太陽虧,劉孝孫言食于卯時,張孟賓言食于甲時,鄭元偉、董峻言食于辰時,宋景業言食于巳時。至日食,乃於卯甲之間,其言皆不能中。爭論未定,遂屬國亡。
西魏入關,尚行李業興《正光曆》法。至周明帝武成元年,始詔有司造周曆。於是露門學士明克讓、麟趾學士庾季才及諸日者,采祖暅舊議,通簡南北之術。自斯已後,頗觀其謬,故周、齊並時,而曆差一日。克讓儒者,不處日官,以其書下于太史。及武帝時,甄鸞造《天和曆》。上元甲寅至天和元年丙戌,積八十七萬五千七百九十二算外,章歲三百九十一,蔀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日法二十九萬一百六十,朔餘十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一,斗分五千七百三十一,會餘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六,曆餘一十六萬八百三十,冬至斗十五度,參用推步。終於宣政元年。大象元年,太史上士馬顯等,又上《丙寅元曆》,抗表奏曰:
臣案九章五紀之旨,三統四分之說,咸以節宣發斂,考詳晷緯,布政授時,以為皇極者也。而乾維難測,斗憲易差,盈縮之期致舛,咎徵之道斯應。甯止蛇或乘龍,水能沴火,因亦玉羊掩曜,金雞喪精。王化關以盛衰,有國由其隆替,曆之時義,于斯為重。自炎漢已還,迄于有魏,運經四代,事涉千年,日禦天官,不乏於世,命元班朔,互有沿改。驗近則疊璧應辰,經遠則連珠失次,義難循舊,其在茲乎?大周受圖膺錄,牢籠萬古,時夏乘殷,斟酌前代,曆變壬子,元用甲寅。高祖武皇帝索隱探賾,盡性窮理,以為此曆雖行,未臻其妙,爰降詔旨,博訪時賢,並敕太史上士馬顯等,更事刊定,務得其宜。然術藝之士,各封異見,凡所上曆,合有八家,精粗踳駁,未能盡善。去年冬,孝宣皇帝乃詔臣等,監考疏密,更令同造。謹案史曹舊簿及諸家法數,棄短取長,共定今術。開元發統,肇自丙寅,至於兩曜虧食,五星伏見,參校積時,最為精密。庶鐵炭輕重,無失寒燠之宜,灰箭飛浮,不爽陰陽之度。上元丙寅至大象元年己亥,積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四算上。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亦名蔀會法。章歲四百四十八,斗分三千一百六十七,蔀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章中為章會法。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曆餘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三,會日百七十三,會餘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九,冬至日在斗十二度。小周餘、盈縮積,其曆術別推入蔀會,分用陽率四百九十九,陰率九。每十二月下各有日月蝕轉分,推步加減之,乃為定蝕大小餘,而求加時之正。
其術施行。時高祖作輔,方行禪代之事,欲以符命曜於天下。道士張賓,揣知上意,自雲玄相,洞曉星曆,因盛言有代謝之徵,又稱上儀錶非人臣相。由是大被知遇,恆在幕府。及受禪之初,擢賓為華州刺史,使與儀同劉暉、驃騎將軍董琳、索盧縣公祐、前太史上士馬顯、太學博士鄭元偉、前保章上士任悅、開府掾張撤、前蕩邊將軍張膺之、校書郎衡洪建、太史監候粟相、太史司曆郭翟、劉宜、兼算學博士張乾敘、門下參人王君瑞、荀隆伯等,議造新曆,仍令太常卿盧賁監之。賓等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四年二月撰成奏上。高祖下詔曰:「張賓等存心算數,通洽古今,每有陳聞,多所啟沃。畢功表奏,具已披覽。使後月複育,不出前晦之宵,前月之餘,罕留後朔之旦。減朓就朒,懸殊舊准。月行表裡,厥途乃異,日交弗食,由循陽道。驗時轉算,不越纖毫,逖德前修,斯秘未啟。有一於此,實為精密,宜頒天下,依法施用。」
張賓所造曆法,其要:
以上元甲子已來,至開皇四年歲在甲辰,積四百一十二萬九千一,算上。
蔀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章歲,四百二十九。
章月,五千三百六。
通月,五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九。
日法,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
斗分,二萬五千六十三。
會月,一千二百九十七。
會率,二百二十一。
會數,一百一十半。
會分,一十一億八千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
會日法,四千二十萬四千三百二十。
會日,百七十三。
餘,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三。
小分,一百一十。
交法,五億一千二百一十萬四千八百。
交分法,二千八百一十五。
陰陽曆,一十三。
餘,十一萬二百六十三。
小分,二千三百二十八。
朔差,二。
餘,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一。
小分,九百七十四。
蝕限,一十二。
餘,八萬一千三百三。
小分,四百三十三半。
定差,四萬四千五百四十八。
周日,二十七。
餘,一十萬八百五十九。亦名少大法
木精曰歲星,合率四千一百六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火精曰熒惑,合率八千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二十六。
土精曰鎮星,合率三千八百九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三。
金精曰太白,合率六千一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五。
水精曰辰星,合率一千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二十五。
張賓所創之曆既行,劉孝孫與冀州秀才劉焯,並稱其失,言學無師法,刻食不中,所駁凡有六條:其一雲,何承天不知分閏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閏。其二雲,賓等不解宿度之差改,而冬至之日守常度。其三雲,連珠合璧,七曜須同,乃以五星別元。其四雲,賓等唯知日氣餘分恰盡而為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不成朔旦冬至。其五雲,賓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須明有進退。其六雲,賓等唯識轉加大餘二十九以為朔,不解取日月合會准以為定。此六事微妙,歷數大綱,聖賢之通術,而暉未曉此,實管窺之謂也。若乃驗影定氣,何氏所優,賓等推測,去之彌遠。合朔順天,何氏所劣,賓等依據,循彼迷蹤。蓋是失其菁華,得其糠粃者也。又雲,魏明帝時,有尚書郎楊偉,修《景初曆》,乃上表立義,駁難前非,雲:「加時後天,食不在朔。」然觀楊偉之意,故以食朔為真,未能詳之而制其法。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曆,其上表雲:「月行不定,或有遲疾,合朔月食,不在朔望,亦非曆之意也。」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術,遭皮延宗飾非致難,故事不得行。至後魏獻帝時,有龍宜弟複修延興之曆,又上表雲:「日食不在朔,而習之不廢,據《春秋》書食,乃天之驗朔也。」此三人者,前代善曆,皆有其意,未正其書。但歷數所重,唯在朔氣。朔為朝會之首,氣為生長之端,朔有告餼之文,氣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曆而定朔旦冬至,以為將來之範。今孝孫曆法,並按明文,以月行遲疾定其合朔,欲今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縱使頻月一小、三大,得天之統。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雲。
第一,勘日食證恆在朔。
引《詩》雲:「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算,符合不差。《春秋經》書日食三十五。二十七日食,經書有朔,推與甲子元曆不差。八食,經書並無朔字。《左氏傳》雲:「不書朔,官失之也。」《公羊傳》雲:「不言朔者,食二日也。「《谷梁傳》雲:「不言朔者,食晦也。」今以甲子元曆推算,俱是朔日。丘明受經夫子,于理尤詳,《公羊》、《谷梁》皆臆說也。
《春秋左氏》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推合己巳朔
莊公十八年春三月,日有食之。推合壬子朔
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有食之。推合庚午朔
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推合癸未朔
襄公十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推合丁巳朔
前、後漢及魏、晉四代所記日食,朔、晦及先晦,都合一百八十一,今以甲子元曆術推之,併合朔日而食。
前漢合有四十五食。三食並先晦一日,三十二食並皆晦日,十食並是朔日
後漢合有七十四食。三十七食並皆晦日,三十七食並皆朔日
魏合有十四食。四食並皆晦日,十食並皆朔日
晉合有四十八食。二十五食並皆晦日,二十三食並皆朔日
第二,勘度差變驗。
《尚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即是唐堯之時,冬至之日,日在危宿,合昏之時,昴正午。案《竹書紀年》,堯元年丙子。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算得合堯時冬至之日,合昏之時,昴星正午。《漢書》武帝太初元年丁丑歲,落下閎等考定太初曆冬至之日,日在牽牛初。今以甲子元曆術算,即得斗末牛初矣。晉時有薑岌,又以月食驗於日度,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七度。宋文帝元嘉十年癸酉歲,何承天考驗乾度,亦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七度。雖言冬至後上三日,前後通融,只合在斗十七度。但堯年漢日,所在既殊,唯晉及宋,所在未改,故知其度,理有變差。至今大隋甲辰之歲,考定歷數象,以稽天道,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三度。
第三,勘氣影長驗。
《春秋緯命曆序》雲:「魯僖公五年正月壬子朔旦冬至。」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算,得合不差。《宋書》元嘉十年,何承天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詔使付外考驗,起元嘉十三年為始,畢元嘉二十年,八年之中,冬至之日恆與影長之日差校三日。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算,但是冬至之日恆與影長之符合不差。詳之如左:
十三年丙子,
天正十八日曆注冬至,
十五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四年丁丑,
天正二十九日曆注冬至,
二十六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五年戊寅,
天正十一日曆注冬至,
陰,無影可驗,
今曆八日冬至。
十六年己卯,
天正二十一日曆注冬至,
十八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七年庚辰,
天正二日曆注冬至,
十月二十九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八年辛巳,
天正十三日曆注冬至,
十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十九年壬午,
天正二十九日曆注冬至,
陰,無影可驗,
今曆二十二日冬至。
二十年癸未,
天正六日曆注冬至,
三日影長,
即是今曆冬至日。
于時新曆初頒,賓有寵于高祖,劉暉附會之,被升為太史令。二人協議,共短孝孫,言其非毀天曆,率意迂怪,焯又妄相扶證,惑亂時人。孝孫、焯等,竟以他事斥罷。後賓死,孝孫為掖縣丞,委官入京,又上,前後為劉暉所詰,事寢不行。仍留孝孫直太史,累年不調,寓宿觀台。乃抱其書,弟子輿櫬,來詣闕下,伏而慟哭。執法拘以奏之,高祖異焉,以問國子祭酒何妥。妥言其善,即日擢授大都督,遣與賓曆比校短長。先是信都人張胄玄,以算術直太史,久未知名。至是與孝孫共短賓曆,異論鋒起,久之不定。至十四年七月,上令參問日食事。楊素等奏:「太史凡奏日食二十有五,唯一晦三朔,依克而食,尚不得其時,又不知所起,他皆無驗。胄玄所克,前後妙衷,時起分數,合如符契。孝孫所克,驗亦過半。」於是高祖引孝孫、胄玄等,親自勞徠。孝孫因請先斬劉暉,乃可定曆。高祖不懌,又罷之。俄而孝孫卒,楊素、牛弘等傷惜之,又薦胄玄。上召見之,胄玄因言日長影短之事,高祖大悅,賞賜甚厚,令與參定新術。劉焯聞胄玄進用,又增損孝孫曆法,更名《七曜新術》,以奏之。與胄玄之法,頗相乖爽,袁充與胄玄害之。焯又罷。至十七年,胄玄曆成,奏之。上付楊素等校其短長。劉暉與國子助教王頍等執舊曆術,迭相駁難,與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