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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Ming 明史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Volume 93 Treatises 69: Punishment and Law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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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來刑法沿革不一五刑律令一準以為出入採用重者一時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長:「歷代九章。」太祖

  太祖之後重典取決一時以為三十所以斟酌損益子孫更改變亂而後由於不知大綱不足盡情於是無窮內外律令考校有司不能庶幾因循視為由此奸吏任意輕重臨時處治不得擅自一切疑獄罪名正文朝廷任情生殺以後大憝從中不問詔獄明代刑法大略廠衛姓名不備使有所

  明太祖平武律令元年十月左丞李善長律令總裁參知政事御史劉基翰林學士二十人為:「使繁多兩端因緣非法全民悉心刑名條目以上酌議。」西從容講論十二月一百四十五二百八十五小民不能周知大理定律禮樂制度錢糧之外凡民行事訓釋郡縣律令》。太祖:「可以。」

  洪武元年》,二十宦官禁令親屬相容律令》,刑部尚書大明》。翰林學士宋濂:「洪武十一月明年二月篇目一準鬥訟詐偽斷獄採用二百八十八二十八三十六三十一補遺二十三六百分為三十輕重。」太祖律條丞相御史大夫三條十六尚書詐偽律條二十二刑部:「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斷獄失當頒行中外遵守。」翰林院刑部比年

  三十四百六十。《四十七。《十五公式十八。《十五田宅十一婚姻十八倉庫二十四課程十九三條。《祭祀儀制二十。《十九軍政二十十一十八。《刑律十一盜賊二十八人命二十鬥毆二十二罵詈訴訟十二十一詐偽十二十一亡八斷獄二十九。《營造四條

  五刑笞刑五十一等加減杖刑六十一百一等加減徒刑六十一年半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半年一等加減流刑千里五百千里一百五百一等加減死刑五刑之外安置遷徙一千一百重者充軍充軍明初定制邊遠沿海附近終身永遠之外大逆不道充軍五刑再犯處所留住三流一百拘役拘役安置加以所謂數年

  二分三分笞杖長三較勘十五二十五長短輕重男子死罪輕罪連環

  喪服等差定刑輕重起義養母繼母慈母同罪兄弟小功遞減罵詈罵詈表兄弟不得婚姻

  謀反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監守常人竊盜枉法不枉議親

  太祖:「愚民無知犯法廣大好生善用。」以上太祖:「所以五倫。」七十三:「治亂不得不治平所謂刑罰。」二十五刑部律條條例不同太祖條例一時定律不可不從

  三十大明:「仿古定律既久故作大誥使古人豈非天地有司不周大誥條目要略大小贖罪論斷編次成書中外天下遵守。」

  《大誥太祖十八過犯大誥》。安保民人不解拋荒田土在逃官吏中士不為續編》、《》,學宮大誥天下大誥師生來朝十九萬餘遣還大誥未嘗其後罪人大誥不復

  太祖律令元年定於洪武整齊二十二三十頒示天下一代中外一準三十洪武元年以為而後違令臨時不著律令不在有司輕重比附罪名議定斷決出入

  大抵寬厚不如惻隱散見滿監守自盜四十三十九九十九千里以次不得百刻三百六十人命文書不及一時不得年月百刻犯罪幼小犯罪長大幼小老小死罪非常祖父母父母存留功臣以上令親聽隨違者親屬有罪互相相容奴婢不得祖父不得子孫奴婢文職奉法軍官此類所謂父子君臣

  建文帝即位:「《大明》,往往加重通行施行不止大法人情齊民不若天下有司崇禮疑獄萬方。」成祖大明擬議條例永樂元年誣告成化元年所有條例十五直隸巡撫:「《大明定見不知,《刑律使長官輕重流傳四方焚毀。」出入十八

  弘治定律百年用法刑部尚書條例》。十三:「洪武大明》,申明大誥》,有罪法外推廣中外便不用。」於是尚書九卿歷年條例經久可行二百九十七其中九卿是以並行王府無故嘉靖保定巡撫:「正德新增條例四十四編入。」不從偽造印信竊盜不得刑部尚書斷獄弘治十三欽定二十八刑部尚書:「弘治定例五十會同三法司申明條例嘉靖元年欽定事例遵守弘治十三以後嘉靖元年以前事例奉詔革除條陳擬議精當可採官司條例。」尚書二百四十九三十四尚書BI歷時給事中續增條例十三刑部尚書嘉靖三十四以後詔令軍政條例漕運刑名相關正文附註三百八十二世宗崇禎十四刑部尚書議定條例》。以律恪遵上下不暇未及

  太祖定律歷代相承其一變通詔令奏議有關施行不可以

  洪武元年:「古者大逆不道連坐。」尚書漢法三族太祖:「古者父子兄弟。」不行刑部太祖:「出於不可。」有子犯法御史太祖:「其父。」十七御史孕婦死者大理:「子代犯人與其犯法全無。」二十:「軍人得罪。」太祖:「不信。」二十四嘉興通判私鹽京師戶部違例罪狀:「萬世常法一時旨意自相違悖失信天下。」太祖

  永樂刑部河間有司有司文職中外旗校軍民律科輕者重者臨時十六官吏太祖重懲刑部:「官吏。」申飭二十九大理:「梟首詔書。」宣德江西按察使:「民間殘疾誣告平人。」殘疾誣告贖罪其後南京誣告以上七十應收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論斷充軍八十以上子孫充軍以下

  官吏枉法不分南北北方充軍正統三法司:「洪武定律所以枉法二十充軍賤物二十枉法充軍輕重今後文職官吏枉法八百之上北方充軍不及發落。」大理寺:「竊盜初犯右臂再犯竊盜再犯初犯右臂為例。」三法司再犯立案。」:「竊盜再犯常例不論前後。」御史舊例既而南京赦免前後神宗復議十二知縣以後前夫前夫婿同父異母姊妹成化元年遼東巡撫:「《大明一代決斷一切。」有司十九竊盜犯罪南京竊盜滿。」常例不滿以下常例。」

  弘治太常李東陽:「五刑輕者笞杖有分多寡在外笞杖往往致死縱令不過因公不可復生數百滿流血塗地傷心平人抵命刑具非法除名不出便無害輕者不可以輕罪即時致死二十三十以上降調病死不實。」嘉靖十五手足死者鬥毆殺人大理寺嘉靖:「條例鬥毆殺人實事死罪定奪充軍前科僥倖且如兇器傷人平復充軍致死不當兇器傷人中外條例便。」外人定奪

  隆慶大理諍言:「違背任意所謂有所施行違者一百』,而言守備官軍開場賭博所謂』,使離異歸宗財禮至若夫婦不合離異婦人以為姦情不禁所謂應得四十重者八十』。不盡應得事理重者八十』。輕罪無罪應得』,不知其所。」刑部尚書力爭皆是:「今後姦情不得引用如故。」

  萬曆御史申明

  庶人不許奴婢功臣奴婢庶民勤勞不得工人奴婢不免酌議無論工作有年工人工作日月凡人十五以下十六以上室家視同子孫不曾配合庶人工人奴婢

  偽造衙門印信篆文形質不可偽造充軍以後偽造印信人犯之類再犯偽造行使一次不滿竊盜再犯

  竊盜曾經刺字多寡輕重以後竊盜後者前後三次定奪

  強盜肆行劫殺決不其中羅織抵罪以後參詳

  同謀致命傷下手重傷下手監禁在家病故數年之後即將下手是以以後一概

  強盜不時處決兇惡至於即時有餘在外此類遷延歲月故事如此在外數年使何以神人今後在外御史單一即時處決死者州縣

  酌議偽造不問成造

  虞書》,《呂刑大辟後世贖罪不得朝廷有所限於不得所以國家緩急頒給往往二者歷代損益先後互異太祖

  文武公事每季以上犯罪二部滿次數黜陟銓選至於文官四十以下五十調用軍官以上文官洪武中年下令死罪以下三十議定贖罪事例內外官吏笞杖記過遷徙犯罪異同頒行大明》,御製:「死罪遷徙贖罪條例。」於是

  仁宗即位:「工作。」久之正統:「。」不能其後太祖推廣官吏公私以下納米贖罪軍官軍人照例

  贖罪明初成化不行並行贖罪永樂十一紀錄死罪重者處治輕者斬罪八千死罪無力壽山種樹宣德笞杖二十罪名一等二十三流四十其所笞杖無力壽山種樹死罪終身年限五百一百景泰元年笞杖有力二百二百遞加五十六十八百三百遞加官吏贓物天順二百遞加五十六十四百五十遞加二百成化婦人犯法贖罪

  弘治十四收銀人犯婦人有力二百五折銀二百遞減六十五十八百折銀五十遞減二十二百折銀銅錢七百過失殺人

  正德定錢一百二百五一百二十五三百五十嘉靖巡撫湖廣御史聲言:「贖罪在外不同於都不行南方故事有力命婦正妻贖罪婦人贖罪錢鈔三十五二百折銀一百一百二十五三百五十二百五折銀六百比例折銀不及一百折銀不及不同折銀一貫折銀六百折銀罪重遞加。」中外以此從事

  重修條例做工做工一月折銀折銀十八折銀五十折銀二十五一千二百折銀折銀六十三七十折銀折銀三十九二百折銀八千五百折銀十七在外有力有力二等頗有有力御史有力折銀有力做工年月婦人有力命婦正妻贖罪錢鈔收銀婦人天文六百收銀於是輕重天下便萬曆十三申明定制

  天文業已其事一百婦人一百

  六十十二折銀仿

  一百有力二百五應收三百五十一千一百二十五

  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下八十以上以下傷人犯罪事發時犯罪幼小事發時長大幼小

  六十九以下犯罪七十犯罪後事七十九以下死罪八十犯罪時事八十九死罪九十不在

  年限

  六十一月之後合計十二六十六百四百計算一月七百一月七百十一月應收七百仿

  明初即真死罪不可以

  誣告二事以上為重笞杖一百

  三十二十未決一貫二百

  六十二十四十未決四百

  六十五十未決六十七十二百

  一百千里六十四十未決加一等共計二百二十六十六十一百一百以上一百

  過失傷人鬥毆傷人死者四十二八分三十三六百銅錢二分八千四百再犯三十六存留一百一百然後流年英宗有司天文婦女一百六十一百所謂杖者其所天文婦人一百一百誣告不同杖者照數各別婦人成化定例奸盜不孝有力得以贖罪折銀一百折銀所謂贖罪一百分科婦人囚徒決不弘治十三大凡

  嘉靖二十九定例軍民諸色有力文武官吏生員承差陰陽醫生老人舍人不分死罪納米贖罪行止官吏去職行止軍民無力死罪做工儀從重者死罪年限笞杖做工奸盜行止不許贖罪軍官革職納米發落不用五刑條例所以重責於是做工在外有力有力法令

  所謂六百文定當時所謂一百當時比例折銀不及比例折銀不及以此犯罪者有所不行祖宗不可於是不得已其實不足然後變通

  洪武官吏軍民犯罪大抵居多鳳陽滁州苜蓿農民贖罪之類不用若干若干若干若干一代三十詔令贖罪死罪遞減不及死罪自備三十十五甘州充軍等第後來一定定律不及永樂十一斬罪輕者八千死罪。」八千八千五百一千五百革除之際用法死罪八千笞杖一千五百尚可行者永樂初年不啻十倍洪武

  宣德交易弘治不可折銀嘉靖條例有力有力贖罪有力六百有力做工一月六百所謂輕重相去尤甚令親其後法令估算相當不為

  大抵變為納米萬曆中年中外通行有力有力並不施行法益歸一所謂罪人得以贖罪死罪拘役終身年限笞杖日月修造滿疏放疏放叩頭天府充軍陝西宣德御史:「納米贖罪朝廷去年二月至今死者九十六。」刑部:「原籍若非遣還州縣。」

  視地遠近充軍一等充軍為重三流一等千里大誥一等無不三流常設不用充軍充軍四十六,《職掌二十二洪武嘉靖二十九條例充軍二百十三萬曆十三大略相同洪武二十六充軍大理寺陝西本部簿姓名鄉貫南北編排內府充軍浙江河南山東陝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隸鳳陽淮安揚州蘇州松江常州滁州徐州雲南四川江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直隸太平池州徽州廣德安慶北平大寧遼東其後條例地面邊沿不同終身永遠永遠子孫死罪明初之後朝廷御史清軍每當逮捕死罪一等之上革除嘉靖有請世宗:「以下死罪不可。」御史有力以上有力御史:「南方。」以為以上:「豈可犯罪?」

  萬曆清軍御史給事中:「死罪充軍。」給事中人犯不許定例:「叛逆家屬子孫未經病故其實死罪充軍所生子孫不許原籍子孫其他充軍終身。」崇禎十一兵部:「編遣事宜千里附近五百千里邊遠四千里外不許。」十五:「充軍贖罪。」天下不行

  充軍親族軍裝長途押解常例逃走沒口其後不能十一兵部在家


Chinese text: This work was published before January 1, 1923, and is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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