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of Song 宋史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Volume 68 Treatises 21: Measures and Calenda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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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天 乾元 儀天曆古者,帝王之治天下,以律曆為先;儒者之通天人,至律曆而止。曆以數始,數自律生 ,故律曆既正,寒暑以節,歲功以成,民事以序,庶績以凝,萬事根本由茲立焉。古人 自入小學,知樂知數,已曉其原。後世老師宿儒猶或弗習律曆,而律曆之家未必知道, 各師其師,岐而二之。雖有巧思,豈能究造化之統會,以識天人之蘊奧哉!是以審律造 曆,更易不常,卒無一定之說。治效之不古若,亦此之由,而世豈察及是乎!
宋初,承五代之季王朴制律曆、作律準,以宣其聲,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考正。和 峴等以影表銅臬暨羊頭秬黍累尺制律,而度量權衡因以取正。然累代尺度與望臬殊,黍 有鉅細,縱橫容積,諸儒異議,卒無成說。至崇寧中,徽宗任蔡京,信方士「聲為律、 身為度」之說,始大盭乎古矣。
顯德欽天曆亦朴所制也,宋初用之。建隆二年,以推驗稍疏,詔王處訥等別造新曆。四 年,曆成,賜名應天,未幾,氣候漸差。太平興國四年,行乾元曆,未幾,氣候又差。 繼作者曰儀天,曰崇天,曰明天,曰奉元,曰觀天,曰紀元,迨靖康丙午,百六十餘年 ,而八改曆。南渡之後,曰統元,曰乾道,曰淳熙,曰會元,曰統天,曰開禧,曰會天 ,曰成天,至德祐丙子,又百五十年,復八改曆。使其初而立法吻合天道,則千歲日至 可坐而致,奚必數數更法,以求幸合玄象哉!蓋必有任其責者矣。
雖然,天步惟艱,古今通患,天運日行,左右既分,不能無忒。謂七十九年差一度,雖 視古差密,亦僅得其概耳。又況黃、赤道度有斜正闊狹之殊,日月運行有盈縮、朏朒、 表裡之異。測北極者,率以千里差三度有奇,晷景稱是。古今測驗,止於岳臺,而岳臺 豈必天地之中?餘杭則東南,相距二千餘里,華夏幅員東西萬里,發斂晷刻豈能盡諧? 又造曆者追求曆元,踰越曠古,抑不知二帝授時齊政之法,畢殫於是否乎?是亦儒者所 當討論之大者,諉曰星翁曆生之責可哉?至於儀象推測之具,雖亦數改,若熙寧沈括之 議、宣和璣衡之制,其詳密精緻有出於淳風、令瓚之表者,蓋亦未始乏人也。今其遺法 具在方冊,惟奉元、會天二法不存。舊史以乾元、儀天附應天,今亦以乾道、淳熙、會 元附統元,開禧、成天附統天。大抵數異術同,因仍增損,以追合乾象,俱無以大相過 ,備載其法,俾來者有考焉。
昔黃帝作律呂,以調陰陽之聲,以候天地之氣。堯則欽若曆象,以授人時,以成歲功, 用能綜三才之道,極萬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馬遷、班固敘其指要,著之簡策 。自漢至隋,歷代祖述,益加詳悉。暨唐貞觀迄周顯德,五代隆替,踰三百年,博達之 士頗亦詳緝廢墜,而律志皆闕。宋初混一○內,能士畢舉,國經王制,悉復古道。漢志 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目,後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於篇:
曰備數。周禮,保氏教國子以六藝,其六曰九數,謂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 均輸、方程、贏朒、旁要,是為九章。其後又有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 周髀、綴術、緝古等法相因而起,歷代傳習,謂之小學。唐試右千牛衛胄曹參軍陳從運 著得一算經,其術以因折而成,取損益之道,且變而通之,皆合於數。復有徐仁美者, 作增成玄一法,設九十三問,以立新術,大則測於天地,細則極於微妙,雖粗述其事, 亦適用於時。古者命官屬於太史,漢、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學博士於國庠, 唐增其員,宋因而不改。
曰和聲。周禮,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古之聖人推律 以製器,因器以宣聲,和聲以成音,比音而為樂。然則律呂之用,其樂之本歟!以其相 生損益,數極精微,非聰明博達,則罕能詳究。故歷代而下,其法或存或闕,前史言之 備矣。周顯德中,王樸始依周法,以秬黍校正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 作律準,以宣其聲。宋乾德中,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重加考正。時判太常寺和峴上 言曰:「古聖設法,先立尺寸,作為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謂之形器 。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求為準的,後代試之,或不符會。西京銅望臬可校 古法,即今司天臺影表銅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樸所定尺比校,短於石尺四分,則聲樂之 高,蓋由於此。況影表測於天地,則管律可以準繩。」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并黃鐘 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聲,果下於樸所定管一律。又內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 亦相符合。遂下尚書省集官詳定,眾議僉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暢。
曰審度者,本起於黃鐘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而分、寸、尺、丈 、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偽俗尺度踰於法制者去之。 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由是尺度之制盡復古焉。
曰嘉量。周禮,○氏為量。漢志云,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於黃鐘之管容秬黍千二百, 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備矣。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 下。其後定西蜀,平嶺南,復江表,泉、浙納土,并、汾歸命,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 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復昇平之制焉。
曰權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輕重也。權有五,曰銖、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 矣。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荊湖,即 頒量、衡於其境。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詔曰:「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 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司,繫權衡 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鈞為姦,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 輕重無準。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於重。」遂尋究本末,別製 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穀秬黍為則, 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也。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謂以秬黍 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氂、絫。)〉因度尺而求氂 ,〈(度者,丈、尺之總名焉。因樂尺之源,起於黍而成於寸,析寸為分,析分為氂,析 氂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自積黍 而取絫。〈(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為絫,十絫為銖,二十四銖為兩。錘皆以銅為之。)〉 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 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氂,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中毫 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兩者,亦 為一稱之則。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初毫至稍,布 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每銖之下,復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 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二絫;〈(布 十二銖為五錢之數,則一銖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 星,星等絫。〈(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以御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 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其法,初以積黍為準 ,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忽萬為分,〈(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以十萬忽定 為一錢之則。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別也。)〉絲則千,〈(一千絲為 一分,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毫則百,〈(一百毫為一分,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 毫者,毫毛也。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驥尾為之。)〉氂則十,〈(一十氂為一分,以一百 氂定為一錢之則。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謂自一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一龠 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銖,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兩者,以二龠為兩。)〉絫以二百 四十,〈(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銖以二十四,〈(轉相因成絫為銖,則以二百 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銖為一兩之則。銖者,言殊異。)〉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 ,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氂,則每氂計二 黍十分黍之四。〈(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則一絫又得四 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一 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為銖,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銖四絫為錢, 二絫四黍為分。一絫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絫之 數成矣。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重。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 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 若是,權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環於衡,鐶或偃,手或抑按 ,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 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復鑄銅式, 以御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又置新式於內府、外 府,復頒於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 準,得因之為姦,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 外官司及民間之用。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印而識之。其印面有方印、長印、 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偽濫也。)〉
宋初,用周顯德欽天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曆推驗稍疏,乃詔司天少監王處訥等別造 曆法。四年四月,新法成,賜號應天曆。太平興國間,有上言應天曆氣候漸差,詔處訥 等重加詳定。六年,表上新曆,詔付本監集官詳定。會冬官正吳昭素、徐瑩、董昭吉等 各獻新曆,處訥所上曆遂不行。詔以昭素、瑩、昭吉所獻新曆,遣內臣沈元應集本監官 屬、學生參校測驗,考其疏密。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曆差。昭素、瑩二曆以建隆癸 亥以來二十四年氣朔驗之,頗為切準。復對驗二曆,唯昭素曆氣朔稍均,可以行用。」 又詔衛尉少卿元象宗與元應等,再集明曆術吳昭素、劉內真、苗守信、徐瑩、王熙元、 董昭吉、魏序及在監官屬史端等精加詳定。象宗等言:「昭素曆法考驗無差,可以施之 永久。」遂賜號為乾元曆。應天、乾元二曆皆御製序焉。
真宗嗣位,命判司天監史序等考驗前法,研覈舊文,取其樞要,編為新曆。至咸平四年 三月,曆成來上,賜號儀天曆。凡天道運行,皆有常度,曆象之術,古今所同。蓋變法 以從天,隨時而推數,故法有疏密,數有繁簡,雖條例稍殊,而綱目一也。今以三曆參 相考校,以應天為本,乾元、儀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復重出,法殊者備列於後。
建隆應天曆
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乾元上元 甲子距太平興國六年辛巳,積三千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儀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咸 平四年辛丑,積七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七。)〉
步氣朔
元法:一萬二。〈(乾元元率九百四十。儀天宗法一萬一百。又總謂之日法。)〉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乾元歲周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儀天歲周三十 六萬八千八百九十七。儀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餘二千四百七十,約餘二千四百四十五 ;歲餘五萬二千九百七十、餘二千四百七十。應天、乾元無此法,後皆倣此。)〉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乾元不置此法。儀天合率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又儀天 有歲閏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閏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七。〈(乾元朔策二十九、小餘一千五百六十。儀天會日二 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五十七。)〉
弦策:七、小餘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乾元小餘一千一百二十五。儀天小餘三千八 百六十四、秒二十七。策並同。)〉
望策:十四、小餘七千六百五十四、秒一十二。〈(乾元小餘二千二百五十七。儀天小餘 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策並同。)〉
氣策:十五、小餘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乾元小餘六百四十二半。儀天小餘二 千二百七、秒三。策並同。又儀天有氣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乾元一千三百八十。儀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儀天七千八百九十二。又儀 天有紀實六十萬六千。)〉
秒法:二十四。〈(乾元一百。儀天秒母三十六。)〉 紀法:六十。〈(二曆同。)〉 推元積:〈(乾元、儀天皆謂之求歲積分。)〉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為元積。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并冬至大小餘:以八十四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 ,以元法收為所盈日,不滿為小餘。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甲子,算外,即冬至 日辰、大小餘也。〈(乾元以歲周乘積年為歲積分,以七萬五百六十去之,不盡,以五因 ,滿元率收為日,不滿為餘日。儀天以歲周乘積年,進一位,為歲積分;盈宗法而一為 積日,不滿為餘日。去命並同應天。)〉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餘遍加諸常數,盈六十去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 辰、大小餘秒也。〈(乾元置中氣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命如前,即次氣日辰也。儀天 置冬至大、小餘,加氣策及餘秒,秒盈秒母從小餘,盈紀法去之,皆命如前法,各得次 氣常日辰及餘秒。)〉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乾元謂之經朔。儀天謂之天正合朔。)〉以月率去元積,不盡者 ,為天正十一月通餘;以通餘減七十三萬六百三十五,餘,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 不滿為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餘秒。〈(乾元以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去歲積分 ,不盡為朔餘;以歲積分為朔積分,又倍五萬二千九百二十,除之,餘以五因,滿元率 為日,不滿為分。儀天以合率去歲積分,不盡為閏餘;滿宗法為閏日,不滿為餘,以閏 日及餘減天正冬至大、小餘,為天正合朔大、小餘;去命如前,即得合朔日辰、大小餘 。)〉
求次朔望中日:〈(乾元謂之求弦望經朔。儀天謂之求次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