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of Song 宋史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Volume 125 Treatises 78: Rites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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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二十八〈(凶禮四)〉○士庶人喪禮服紀士庶人喪禮。開寶三年十月,詔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太平興國七 年正月,命翰林學士李昉等重定士庶喪葬制度。昉等奏議曰:「唐大曆七年,詔喪葬之家送葬祭盤,隻得於喪家及塋所置祭,不得於街衢張設。又長慶三年,令百姓 喪葬祭奠不得以金銀、錦繡為飾及陳設音樂,葬物稍涉僭越,並勒毀除。臣等參詳子孫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親,全尚樸素即有傷孝道。其所用錦繡,伏請不加禁 斷。其用音樂及欄街設祭,身無官而葬用方相者,望嚴禁之。其詔葬設祭者不在此限。又準後唐長興二年詔:五品、六品常參官,喪輿舁者二十人,輓歌八人,明器 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參官舁者十六人,輓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檢校、試官等,舁者十二人,輓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並許 設紗籠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兩床。悉用香輿、魂車。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聽以子品,葬妻子者遞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 御史臺、街司頒行,限百日率從新製;限滿違者,以違禁之物給巡司為賞。喪家輒舉樂者,譴伶人。他不如製者,但罪下里工作。」從之。
九年,詔 曰:「訪聞喪葬之家,有舉樂及令章者。蓋聞鄰裏之內,喪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嘗飽,此聖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親罹釁酷,或則舉奠之際歌 吹為娛,靈柩之前令章為戲,甚傷風教,實紊人倫。今後有犯此者,並以不孝論,預坐人等第科斷。所在官吏,常加覺察,如不用心,並當連坐。」
景德二年,開封府言:「文武官亡歿,諸寺擊鍾未有定制。欲望自今大卿監、大將軍、觀察使、命婦郡夫人已上,即據狀聞奏,許於天清、開寶二寺擊鍾,其聲數旋俟進止,自餘悉禁。」從之。
紹興二十七年,監登聞鼓院範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棄捐之,何獨厚於生而薄於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識者見之 動心。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係官之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 化,使民不畔於禮法,正守臣之職也。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少裨風化之美。」從之。二十八 年,戶部侍郎榮薿言:「比因臣僚陳請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誠為善政。臣聞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後辦。至於貧下之家,送終之 具,唯務從簡,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勢難遽革。況州縣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須寬廣。乃附郭近便處,官司以艱得之故,有未行摽撥 者。既葬埋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候將來州縣摽撥到荒閑之地, 別行取旨。」詔依,仍令諸州依已降指揮,措置摽撥。
服紀。宋天子及諸臣服制,前史皆散記諸禮中,未嘗特錄之也,後史則表而出之。高宗於外廷以 日易月,於內廷則行三年之禮,禦朝則淺素、淺黃。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皇帝未成服,則素紗軟腳襆頭、白羅袍、黑銀帶、絲鞋。成服日,布梁冠〈(朱熹云:當用 十二梁)〉、首絰、直領布大袖衫〈(朱熹云:不當用衤蘭,蓋下已有裙)〉、布裙、褲、腰絰、竹杖、白綾襯衫,或斜巾、帽子。視事日,去杖、首絰。小祥日,改服布 襆頭、衤蘭衫、腰絰、布褲。大祥畢,服素紗軟腳襆頭、白羅袍、素履、黑銀帶。禫祭畢,素紗軟腳襆頭、淺色黃羅袍、黑銀帶。祔廟日,服履、黃袍、紅帶。禦正 殿視事,則皂襆頭、淡黃袍、黑鞓犀帶、素絲鞋。此中興後製也。
孝宗居憂,再定三年之制。其服:布冠、直領大袖衫、布裙、首絰、腰絰、竹杖。小 祥不易服。大祥禮畢,始去杖、去絰。禫祭畢,始服素紗軟腳襆頭、白袍、黑銀帶。祔廟畢,服皂襆頭、黑鞓犀帶。每遇過宮廟謁,則衰絰行禮,二十五月而除。三 年之內,禁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視事則禦內殿,服白布襆頭、白布袍、黑銀帶,殿設素幄。每五日一次過宮,則衰絰而杖。虞祭則布折上巾、黑帶、布袍。 受金使吊則衰絰,禦德壽殿東廊之素幄。受賀節使,則禦垂拱殿東楹之素幄。是時,宰執、近臣皆不肯行,惟斷自上心,堅不可奪,大臣乃不敢言。讚其決者,惟敕 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書門下、樞密使副、尚書、翰林學士、節度使、金吾上將軍、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領大袖 衫、布裙、褲、腰絰、竹杖,或布襆頭、襴衫、布斜巾、絹襯服。文武五品以上並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內客省、宣政、昭宣、知閣門事、前殿都知、押班,布梁 冠、直領大袖衫、裙、褲、腰絰,或襆頭、衤蘭衫。自餘文武百官,布襆頭、衤蘭衫、腰絰而已。入局治事,並不易服。宰執奏事去杖,小祥去冠,餘官奏事如之。 大祥,素紗軟腳折上巾、黲公服、白鞓錫帶。禫除畢,去黲服,常服仍黑帶、皂鞍韉。祔廟畢,始純吉服。宗室出則常服,居則衰麻以終製。
光宗居孝 宗之憂,趙汝愚當國,始令群臣服白涼衫、皂帶治事,逮終製乃止。寧宗居光宗之憂,復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畢,服紫衫、皂帶以治事,從禮部侍郎陳宗召請也。 諸路監司、州軍縣鎮長吏以下,服布四腳、直領布衤蘭衫、麻腰絰,朝晡臨,三日除之。內外命婦當入臨者,布裙、衫、帔、首絰、絹襯衫帕首。士庶於本家素服, 三日而除。婚嫁,服除外不禁。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畢,乃許嫁娶,仍不用花彩及樂。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將作監韋璞充金國告哀使,閣門舍人薑 特立副之。禮部、太堂寺言:「告哀使、副並三節人,從禮例,如在大祥內,合服布襆頭、礻闌衫、布褲、腰絰,布涼傘,鞍韉;在禫服內,合服素紗軟腳襆頭、黲 色公服、黑鞓犀帶,青傘,皂鞍韉;俟禫除,即從吉服,仍係黑帶,去魚,涼傘、韉並從禫製,並去犭戎座。三節人衣紫衫、黑帶,並不聽樂,不射弓弩,候過界, 聽使、副審度,隨宜改易服用。」從之。或遣留遺信物使,同上服。
喪服雜議。慶曆七年,侍御史吳鼎臣言:「武班及諸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 門,甚有裹素紗襆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禮。欲乞武兩班,除以官品起復許裹素紗外,其餘臣僚並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並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 詔送太常禮院。禮官言:「準令文,凶服不入公門。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 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詔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丁父母憂。淳化五年八月,詔曰:「孝為 百行之本,喪有三年之制,著於典禮,以厚人倫。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淪亡,蒙朝廷之齒敘,未及卒哭,已聞蒞官,遽忘哀戚,頗玷風教。自今文武官子弟, 有因父亡兄歿特被敘用,未經百日,不得趣赴公參。御史臺專加糾察;並有冒哀求仕、釋服從吉者,並以名聞。」
咸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又詔:「川峽、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製未畢者,許其終製。」尋令川峽官,除州軍長吏奏裁,餘並許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且忠教恩義,士所執守,一悖於禮,其何能立?今執事盈庭,各務簡易,況無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闕,不可習以為例。望自後並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
天禧四年,御史臺言:「文武官並丁憂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別無條例。」下太常,禮官議曰:「按《禮·喪服小記》云:『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 事,其葬服斬衰。』《注》:『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哀宜從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 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雜記》云:『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注》 云:『沒,猶終也。除服謂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又杜預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後父,皆服斬衰,其虞、祔先父後母,各服其 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虞訖,反服父之服。既除練,則服母之服。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則服母之服。』賀循云:『父之喪 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終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卒事,反母之服。』臣等參考典故,則是隨其先後而除之,無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請依舊禮改正。 」
慶曆三年,太常禮院議:《禮記》:『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曰:『三年之喪,人道之至大也。』請不以文武品秩高下,並聽終喪。」時以武臣入流者雜,難盡解官。詔:「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領邊寄,並聽終製,仍續月奉。武臣非在邊而願解官者聽。」
凡奪情之制,文臣諫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後恩製起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凡公除與祭。景祐二年,禮儀使言:天聖五年,太常禮院言:自來宗廟祠祭,皆宰臣、參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復改差,多致妨闕。檢會《唐會要》,貞元六 年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監祭御史以《禮》有「緦麻已上喪不得饗廟」,移牒吏部詰之。吏部奏:準《禮》,「諸侯絕周、大夫絕緦」者,所以殺 旁親,不敢廢大宗之祭事,則緦不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吉凶不相黷也。魏、晉已降,變而從權,緦已上喪服,假滿即吉,謂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 故於祭無妨。乞今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許吉服赴祭。同宮未葬,雖公除依前禁之。詔從。又王涇《郊祀錄》:「緦麻已上喪,不行宗廟之祭者,以明吉 凶不相干也。貞元,吏部奏請,得許權改吉服,以從宗廟之祭,此一時之事,非舊典也。」今本院看詳,律稱:「如有緦麻已上喪遣充掌事者,笞五十。」此唐初所 定。吏部起請,皆援引典故。奉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後雖王涇著《郊祀錄》稱是一時之事,非舊典也。又別無詔敕改更,是以歷代止依貞元詔命 施行。至大中祥符中,詳定官請依《郊祀錄》,緦麻以上喪,不預宗廟之祭。今詳貞元起請,證據分明,王涇所說,別無典故。望自今後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 祭,免致廢闕。
慶曆七年,禮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喪而輒與國家大祭者。今但不許入宗廟,至於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按唐吏部 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後相承,誤以為三年之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又據律文:『諸廟享,有緦麻以上喪,不許執事,祭天地、社稷不禁。』 此唐之定律者不詳經典意也。《王制》曰:『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廢尊」也。是指王者不敢以私親之喪,廢天地、社 稷之祭,非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天子祭天地、社稷也。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謂緦麻以上、周以下故也。南郊、太廟,俱為吉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今居 父母喪不得入太廟,至南郊則為愈重。朝廷每因大禮,侍祠之官普有沾賚,使居喪之人得預祠事,是不欲慶澤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傷大禮?近歲兩製以 上,並許終喪,惟於武臣尚仍舊制,是亦取古之墨縗從事,金革無避之義也。然於郊祀吉禮則為不可。」下禮院,議曰:「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齊 集。若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與事,則或有妨闕。但不以慘粗之容接於祭次,則亦可行。請依《太常新禮》,宗室及文武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 入;若緣郊廟大禮,惟不入宗廟,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詔可。
天聖五年,侍講學士孫奭言:「伏見禮院及刑法司外州執守 服制,詞旨俚淺,如外祖卑於舅姨,大功加於嫂叔,顛倒謬妄,難可遽言。臣於《開寶正禮》錄出五服年月,並見行喪服制度,編祔《假寧令》,請下兩製、禮院詳 定。」翰林學士承旨劉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應禮經。然其義簡奧,世俗不能盡通,今解之以就平易。若『兩相為服,無所降殺』,舊皆言『服』者,具載 所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諱,合復為『期』。又節取《假寧令》附《五服敕》後,以便有司;仍板印頒行,而喪服親疏隆殺之紀,始有定制矣。」
子為嫁母。景祐二年,禮官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嫁,有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不幸,而稹解宮行服。按《五服 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其左方注:『謂不為父後者。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詔議之。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 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云:「皆為生己者。」《律疏》云:「心喪者,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 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再詳格令:「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 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沒為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 文,逮乎天寶降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準謂:「為人後,猶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劉智釋云:「雖為父後,猶為 嫁母齊衰。」譙周云:「非父所絕,為之服周可也。」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於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 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雲「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石苞問淳於睿:「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 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為過。
詔兩製、御史臺、禮院再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謂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今 母嫁既是父終,得申本服。唐紹議曰:『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 終三年。又唐八坐議吉凶加減禮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