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of Song 宋史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十五 職官二 Volume 162 Treatises 115: Offical Post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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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 宣徽院 三司使 翰林學士院 侍讀侍講 崇政殿說書 諸殿學士 諸閤學士 諸修撰直閤 東宮官 王府官樞密院
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 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調發更戍 ,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侍省官及武選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大事 則稟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者用劄。先具所得旨,關門下省審覆。面 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並留為底。惟以白紙錄送,皆候報施行。其被御寶 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應給誥者,關中書省命詞。即事幹大計,造作、支移軍器, 及除都副承旨、三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太僕寺官,文臣換右職,仍同三省取旨。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院在中書之 北,印有「東院」、「西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而職事條目頗多。神宗初 政,迺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而增置審官西院,專領閤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差遣。官 制行,隨事分隸六曹,專以本兵為職,而國信、民兵、牧馬總領,仍舊隸焉。舊分四房 ,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釐正,凡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
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曰河西房,掌行 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 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曰 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 司衛兵。曰教閱房,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驛遞及湖南路邊防。曰廣西房 ,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則各隨其房之所領兵 額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發禁兵、選補衛軍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 、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內侍官文書。曰知雜房 ,掌行雜務。曰支馬房,掌行內外馬政並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房,掌行 兩省內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已上歷任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 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創支馬、 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人,創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 五人,創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中書、密院既稱「二府」,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殿。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誥富 弼建言,邊事係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仁宗以為然,即詔中書同議。諫官張方平亦言 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像並兼樞密使。熙寧初,滕甫言:「中書、密院 議邊事,多不合。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柵,密院方詰之 ,而中書以下褒詔。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樞 密院安燾以母憂去職,樞密院官偶獨員。諫議大夫梁燾、司諫劉安世言:「國朝革五代 之弊,文、武二柄,未嘗專付一人,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領。」靖康元年,知樞密院事李 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 維持軍政,萬世不易之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 ,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到勤王正兵並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樞密使 知院事 同知院事 樞密副使 簽書院事 同簽書院事
樞密使、知院事,佐天子執兵政,而同知、副使、簽書為之貳。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 三省分班稟奏;事幹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大祭祀則迭為獻官。
國初,官無定制,有使則置副,有知院則置同知院,資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熙寧元 年,文彥博、呂公弼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時陳升之三至樞府,神宗欲稍異其禮, 乃以為知院事。於是知院與使、副並置。元豐五年,將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兵部。 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於是得不廢 。帝又以樞密聯職輔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使、副悉罷。元祐初 ,復置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同簽書樞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 之,又以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御史呂景等皆言之。逵歸,改除宣徽南院使 、知鄆州,自是不復置。政和六年,以內侍童貫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 貫宣撫陝西、河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既而詔元豐官制即無同簽書樞密院事,改 為權領樞密院。然簽書院事,元豐亦未嘗置。宣和元年,詔童貫領樞密院事,後復以鄭 居中為之。
建炎初,置御營司,以宰相為之使。四年,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范宗尹 兼知樞密院。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 張浚兼之。」又詔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後或兼或否。至開禧,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 。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併除,其簽書、同簽書並為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 ,或以武臣為之,亦異典也。
都承旨 副都承旨
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若便殿侍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隨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 ,蕃國入見亦如之。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都承旨,舊用院吏遞遷。熙寧三年 ,始以東上合門使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綬為之副,更用士人自評、綬始。是月,詔 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使、副如合門使禮。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 用儒臣自孝寬始。元豐四年,客省使張誠一為都承旨。都承旨復用武臣,自誠一始。元 祐初,復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後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諫陳瓘言 :「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今師約未曆邊任,擢置樞屬 掾文臣之位,甚非神考設官之意。」至崇寧以後,專用武臣。
建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事。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詔 依元祐職制,都承旨以兩制為之。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加學士、待 制、修撰貼職。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淳熙九年,都承旨復用士人,自蕭燧始 。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檢詳官
熙寧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元豐初,定以三員,及改官制,罷之。建炎三年,復置檢 詳兩員,敘位在左、右司之下。紹興二年減一員。
計議官
四員。建炎四年,罷御營使司,併歸樞密院為機速房。隨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 詔並改為計議官。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編修官
隨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銜。熙寧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 ,兼刪定諸房例冊。初擬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令承旨提舉,詔改 為管幹。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 例,又別置詳覆官。
講議司
崇寧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三年,卞奏武備本院諸 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紹興置編修官二員。
監三省、樞密院門
舊係差小使臣及內侍官充。嘉定六年,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小使臣省罷,內 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繫銜。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閤文字 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 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
監官各二人。〈(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二庫並因紹興用兵,創以備邊;後 兵罷,專以備堂、東兩廚應幹宰執支遣。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備激犒;諸軍將 帥告命綾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省、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御營使 提舉修政局 制國用使 都督諸路軍馬
中興,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財用之事,而執政同預焉。因事創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 。以其關宰相設施,因記其名稱本末附見焉。
建炎元年,置御營司,以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其屬有參贊軍事,以侍從官 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將兼。其將佐有都統制及五軍統制以下官。初以總齊行在軍中 之政。三年,詔御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事務,其餘應幹邊防措置等事,釐正歸三省 、樞密院。四年,詔自今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御營使。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 不統。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於樞密,比年又置御營使,是政出於三 也。請罷御營司,以兵權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故罷使及官 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至紹興二十九年九月,詔:「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 速房,合行減罷。」〈(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將臨江視師。其冬,以和義郡王 楊存中為御營宿衛使,兵罷復免。明,孝宗即位,又以御營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 殿前忠勇等軍,非復建炎之比,未幾而。存中非宰執,附見於此。)〉
紹興二年,詔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命右相秦檜提舉,參知政事同領 之。其下有參詳官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討官四人,卿郎為之;如講議司故 事。三月而罷局。
乾道二年,詔:「理財之要,裕財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事 。」〈(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使,蓋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雖知兵,而財 穀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財穀出納之大綱 ,宰相領之於上,而戶部治其凡。」故有是命。)〉五年二月,罷國用司。八年,詔:「 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並不兼帶。」嘉泰四年,詔遵孝 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仍於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右丞 相陳自強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事張嚴兼同知國用事。〈(以 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太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財計,非錢 穀不足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也。周家以塚宰制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 知財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 欺隱。宜略仿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財賦。」從之。)〉陳自強罷,亦廢。
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政 奉大夫、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未幾,浚暫 往江上措置邊防,至七年秋廢罷。其餘宰臣、執政開府於外者,別載於篇。
編修敕令所 提舉〈(宰相兼。)〉 同提舉〈(執政兼。)〉 詳定〈(侍從官兼。)〉
刪定官〈(就職事官內差兼。)〉掌裒集詔旨,纂類成書。紹興十二年罷。乾道六年,復置 詳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淳熙十五年省罷,紹 熙二年復置局。慶元二年,復置提舉,以右丞相余端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鏜兼, 仍以編修敕令所為名。
宣徽院 宣徽南院使 北院使
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 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 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 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 曰兵案,二曰騎案,〈(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 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三曰倉案,〈(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 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祠祭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 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四曰胄案。〈(掌郊祀、御殿、朝謁聖容、 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頒諸司工匠休假之。)〉 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 副、同知下,著為令。九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 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
初,吏部尚書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檢校太傅,改宣 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 罷使名不復除。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 使名。元祐三年,復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而方平 亦復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勳舊,未嘗帶以致仕。且 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并。」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京亦以 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復,而無所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三司使 使 副使 判官 鹽鐵使 度支使 戶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之預,一歸三司。 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 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 南,河東,關西,劍南,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計 ,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 三使通議之。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復置三司一 員。關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
使
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 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 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興 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鹽鐵,掌天下 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 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 事,以供邦國之用。
副使 以員外郎以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 以朝官以上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
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 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
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 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 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