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of Song 宋史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Volume 194 Treatises 147: Military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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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八○揀選之制廩給之制揀選之制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餘皆自下選補。
咸平五年,於環、慶等州廂軍馬步軍六千餘人內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衛司諸禁軍中老疾者眾,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至京,雖量加閱視,亦止能去其尤者。今多已抽還,宜乘此息兵,精加選揀,雖議者恐其動眾,亦當斷在必行。昔太祖亦嘗患此,遂盡行揀閱,當時人情深以為懼,其後果成精兵。」樞密使王繼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時遴選,實恐冗兵徒費廩食。」帝曰:「然。近者契丹請盟,夏人納款,恐軍旅之情謂國家便謀去兵惜費。」乃命先於下軍選擇勇力者次補上軍。其老疾者,俟秋冬慎擇將臣令揀去之。
三年正月,詔遣樞密都承旨韓崇訓等與殿前司、侍衛馬步軍司揀閱諸軍兵士,供備庫使、帶禦器械綦政敏等分往京東、西路揀閱。八月,詔效順第一軍赴京揀閱,以補虎翼名闕。是軍皆河東人,帝念其累戍勞苦,故升獎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曰:「江南、廣東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憲章,久從配隸,念其遠地,每用軫懷。屬喬嶽之增封,洽溥天之大慶,不拘常例,特示寬恩。江南路宜差內殿崇班段守倫就升州、洪州,廣南東、西路差殿直、閣門祗候彭麟就桂州,與本路轉運使同勾抽諸州雜犯配軍,揀選移配淮南州軍牢城及本城。有少壯堪披帶者,即部送赴闕,當議近上軍分安排。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若地理遠處,即與轉運使同乘傳就彼,依此揀選。」
五年正月,帝諭知樞密院王欽若等:「在京軍校差充外處人員,軍數不足,有妨訓練,可詔示殿前、侍衛馬步軍司簡補。禁軍逐指揮兵士內,捧日上三軍要及三百人,龍衛上四軍各二百五十人,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雲武騎各三百五十人,並於下次軍營升填,須及得本額等樣,及令軍頭司於諸處招揀到人內選填。營在京者引見分配,在外處者準此,仍委逐司擘畫開坐以聞。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揀選。」
九年十一月,詔河北、河東、陝西諸州軍揀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為一指揮,於本處置營教閱武藝,升為禁軍。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諸州軍揀廂軍驍壯及等者升隸上軍。六月,召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天聖間,嘗詔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
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斗,龍衛、神衛弓以七斗,天武弩以二石七斗,神衛弩以二石三斗為中格。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復閱試。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凡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斗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衛例選補班直。
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斗、弩蹠三石五斗、等樣及龍衛者,並親閱,以隸龍衛、神衛。凡騎御馬直闕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斗;禦龍弓箭直選補禦龍直、禦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禦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斗;東西班、散直選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班直,禦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禦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斗;員僚、龍禦、騎御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斗。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禦龍弩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斗;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斗。其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補弩手班、禦龍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斗。自餘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鬥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斗至八斗,弩自三石二斗至五斗各有差。
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復按試。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閱亦如之。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康定元年,選禦輦官為禁軍。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餘黥隸嶺南,卒選如初。
慶曆三年,詔韓琦、田況選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籍記姓名,以備驅使。況因言:「今天下兵逾百萬,視先朝幾三倍,自昔養兵之冗,未有若是。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眾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宜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廂軍,不堪役者釋之。」上然其言。
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為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里。係化外若以罪隸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
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願就上軍者,許因大閱自言。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即部送闕,量材升補。」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閱,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斗、弩三石五斗者,並家屬部送闕。
嘉祐二年,詔神衛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年一揀。五年,選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禦、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以歲首揀,至於禁軍雖有駐紮還日揀法,或不舉。臣竊惟調發禁軍本籍精銳,軍出之時尤當揀練。請下有司,凡調發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下其章。殿前、馬步軍司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悉揀汰,餘路則無令。請自今諸軍調發,悉從揀法。」詔可。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並案籍取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隸及龍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令。」
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如無,聽召外人。」是歲,詔京畿並諸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致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隸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仍詔每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廣弩四石五斗已上者,奏遣詣闕。
二年,詔京東教閱補禁軍。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衛闕數。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銳士。內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從之。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從之。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級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侄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改配人。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於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二月以前試驗推恩。呈試武藝人同。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詔差官往逐路同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安必慮危,誠不可忽。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係教頭能否。」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從之。
至若省並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而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並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並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凡撥並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並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並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並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乃者銷並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槁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並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並之必召亂,不可。帝不聽,獨王安石讚決之。時蘇軾言曰:「近者並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復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並營之。自熙寧以至元豐,歲有並廢。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並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餘路未見施行。」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饋運。詔邊帥減額外戍兵。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其帥府、望郡添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百人,餘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帥府、望郡養馬並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斛斗指揮,並罷。已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並罷。」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並未有人,崇銳、崇威、崇捷、崇武內並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仍將逐輔係將、不係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紮去處,疾速開具以聞。河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並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本路禁軍闕額。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河東撥不盡人,並於本路禁軍額外收管。」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寧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至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龍衛、神衛兵闕。
熙寧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二年,從陳升之議,量減衛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呂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食。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別無罪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
且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征兵士,本欲備禦邊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畎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之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復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人情既安於所習,國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係,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強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於逐路都監、總管司。」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至是免為民者甚眾,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選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衛弓箭手。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從之。陝西諸路如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係雜犯軍額,闕數尚多。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經斷者,歲揀以填闕。」從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製置使司。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時,年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並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復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自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衛。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杖:天武第一軍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衛五尺七寸三分,龍衛五尺有七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