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of Song 宋史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Volume 195 Treatises 148: Military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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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之制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為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嚐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御便殿閱諸軍陣法。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閱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閱習。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應敵。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迭披帶。 ”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斗至七鬥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杆代之。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韓琦言:“教射唯事體容及強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臣至邊,嚐定弓弩挽強、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閱之。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強、蹠硬中格,悉引對親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四年,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并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詔頒其法三路。範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餘自九斗至七鬥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詔著為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斗、弩廣三石八斗、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眾格。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為上。”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廣四石二斗並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挺補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制為虛文矣。請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眾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闕,如舊制選補。”奏可。
治平二年,詔:“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委總管司訓練,毋得冗占。”
熙寧元年,詔曰:“國家置兵以備戰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眾,肄習弗時,或誤軍事。帥臣、安撫、監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聞。”十月,樞密院請陝西、河東選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為河北諸路指使,教習騎軍。或言河朔兵有教閱之名而無其實,請班教法於其軍,久而弗能者,罷為廂軍。奏可。
二年,帝常語執政:“並邊訓練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對曰:“京東所教兵已精強,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間詔其兵親臨閱試。訓練簡閱有不如詔者罰之,而賞其能者。賞不遣賤,罰不避貴,則法行而將吏加勸,士卒無不奮勵矣。”九月,選置指使巡教諸軍,殿前司四人,馬、步軍司各三人。
三年,帝親閱河東所教排手,進退輕捷,不畏矢石。遂詔殿前司,步軍指揮當出戍者,內擇槍刀手伉健者百人,教如河東法,藝精者免役使,以優獎之。
五年四月,詔在京殿前馬步諸軍巡教使臣,並以春秋分行校試。射命中者第賜銀楪,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五月,詔以涇原路蔡挺衙教陣隊於崇政殿引見,仍頒諸路。其法:五伍為隊,五隊為陣,陣橫列,騎兵二隊亦五伍列之。其出皆以鼓為節,束草象人而射焉,中者有賞。馬步皆前三行槍刀,後二行弓弩,附隊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射與擊刺迭出,皆聞金即退。預籍人馬之強者隱於隊中,遇可用,則別出為奇。帝以其點閱周悉,常有出野之備,故令頒行。
六年,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於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製。其以京東武衛等六十二營隸屬諸路,分番教習,餘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九月,詔:“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已上,或射親及四分,雖殿,除其罰;第二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最,削其賞。”十月,選涇原士兵之善射者,以教河朔騎軍馳驟野戰。帝曰:“裁並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儻訓練精勇,人得其用,不惟勝敵,亦以省財。”安石等曰:“陛下頻年選擇使臣,專務訓練,間禦便殿躬親試閱,賞罰既明,士卒皆奮。觀其技藝之精,一人為數夫之敵,此實國家安危所係也。”是時,帝初置內教法,旬一禦便殿閱武,校程其能否而勸沮之,士無不爭勸者。
七年,詔教閱戰法,主將度地之形,隨宜施行。二月,詔:“自今歲一遣使,按視五路安撫使以下及提舉教閱諸軍、義勇、保甲官,課其優劣以聞而誅賞之。”
八年,詔:“在京諸軍營屯迫隘,馬無所調習。比創四教場,益寬大,可以馳騁。其令騎軍就教者,日輪一營,以馬走驟閱習。”五月,臧景陳馬射六事:一、順騣直射,二、背射,三、盤馬射,四、射親,五、野戰,六、輪弄,各為說以曉射者。詔依此教習。八月,帝令曾孝寬視教營陣。大閱八軍陣於荊家陂,訖事大賞。
元豐元年十月,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第為上中下三等。步射,六發而三中為一等,二中為二等,一中為三等。馬射,五發驟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數、等如步射法。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為及等。並賞銀有差。槍刀並標排手角勝負,計所勝第賞。其弓弩墜落,或縱矢不及堋,或挽弓破體,或局而不張,或矢不滿,或弩蹠不上牙,或擭不發,或身倒足落,並為不合格。即射已中賞,餘箭不合格者,降一等,無可降者罷之。
是月,賈逵、燕達等言:“近者增損東南排弩隊法,與東南所用兵械不同,請止依東南隊法,以弩手代小排。若去敵稍遠則施箭,近則左手持弩如小排架隔,右手執刀以備斬伐,與長兵相參為用。”詔可,其槍手仍以標兼習。十一月,京西將劉元言:“馬軍教習不成,請降步軍,又不成,降廂軍。”乃下令諸軍,約一季不能學者,如所請降之。十二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於中都所遣教頭。在京步軍諸營弓箭手,亦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於教習馬軍所。藝成,則展轉分教於其軍。”
二年四月,遣內侍石得一閱視京西第五將所教馬軍。五月,得一言其教習無狀,詔本將陳宗等具折。宗等引罪,帝責曰:“ 朝廷比以四方驕悍為可虞,選置將臣分總禁旅,俾時訓肄,以待非常。至於部勒規模,悉經朕慮,前後告戒已極周詳。使宗等稍異木石,亦宜略知人意。屍祿日久,既頑且慵,苟遂矜寬,實難勵眾,可並勒停。”是月,詔殿前、步軍司兵各置都教頭掌隸教習之事,弩手五營、弓箭手十營、槍刀標排手五營各選一人武藝優者奏補。逐司各舉散直二人為指使,罷巡教使臣。是日,詔河東、陝西諸路:“舊制,馬軍自十月一日馳射野戰,至穀雨日止。塞上地涼,自今教起八月,止五月一日。 ”七月,詔諸路教閱禁軍毋過兩時。九月,內出教法格並圖象頒行之。步射執弓、發矢、運手、舉足、移步,及馬射、馬使蕃槍、馬上野戰格鬥,步用標排,皆有法象,凡千餘言,使軍士誦習焉。
四年五月,詔東南諸路轉運、提點刑獄司,體量將兵自降教閱新法之後,軍士有所倍費以聞。蓋自團立將兵以來,軍人日新教閱,舊資技藝以給私費者,悉無暇為故也。
六年,從郭忠紹之請,步軍弩手第一等者,令兼習神臂弓。
七年八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路專選監司提舉教閱。神宗留心武備,既命立武學、校《七書》以訓武舉之士,又頒兵法以肄軍旅,微妙淵通,取成於心,群臣莫望焉。
元祐元年四月,右司諫蘇轍上言:“諸道禁軍自置將以來,日夜按習武藝,將兵皆蚤晚兩教,新募之士或終日不得休息。今平居無事,朝夕虐之以教閱,使無遺力以治生事,衣食殫盡,憔悴無聊,緩急安得其死力?請使禁軍,除新募未習之人,其餘日止一教。是月,朝請郎任公裕言:“軍中誦習新法,愚懵者頗以為苦。夫射誌於中,而擊刺格鬥期於勝,豈必盡能如法?”樞密院亦以為元降教閱新法自合教者指授,不當令兵眾例誦。詔從之。九月,樞密院奏:“異時馬軍教禦陣外,更教馬射。其法:全隊馳馬皆重行為‘之’字,透空發矢,可迭出,最便利。近歲專用順鬃直射、抹鞦背射法,止可輕騎挑戰,即用眾乃不能重列,非便。請自今營閱排日,馬軍‘之’字射與立背射,隔日互教。”詔可。
三年五月,罷提舉教習馬軍所。
六年六月,三衙申樞密院,乞近伏七十日依令式放諸軍教。王嚴叟白韓忠彥曰:“景德故事,皆內侍省檢舉傳宣,今但歲舉為常,則不復見朝廷恩意。”忠彥以為然,又開陳太皇太后。曰:“如此則為常事,待處分內侍省。”遂詔:“今後入伏,遣中侍傳宣諸軍住教。”
紹聖元年三月,樞密院言:“禁軍春秋大教賞法,每千人增取二百一十人,給賞有差。”從之。
二年二月,樞密院言:“馬軍自九月至三月,每十日一次出城氵率渲,教習回答野戰走驟向背施放,遇風雪假故權住。”從之。
三年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禁軍格鬥法,自今並依元豐條法教習。七月,詔選弩手兼習神臂弓。八月,詔:“殿前、馬步軍司見管教頭,別選事藝精強、通曉教像體法者,展轉教習。其弓箭手馬、步射射親,用點藥包指及第二指知鏃,並如元豐格法。”是月,又詔復神臂弓射法為百二十步。
元符元年十月,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罰格,因言:“祖宗以來,禦將士常使恩歸人主,而威令在管軍。凡申嚴軍政,豈待朝廷立法而後施行耶?是管軍失職矣。”帝深以為然。
政和元年二月,詔:“春秋大教,諸軍弓弩鬥力,並依元豐舊制。”
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給箭十隻,取五中為合格,軍中少得該賞,恐惰於習射。送殿前、馬步軍司勘會,將中貼箭數並改為上垛,其一中貼此兩上垛。”從之。
五年三月,詔:“自今敢占留將兵,不赴教閱,並以違御筆論。不按舉者,如其罪。”十一月,臣僚言:“春秋大教,諸軍弓弩上取鬥力高強,其射親中多者,激賞太薄,無以為勸。”詔依元豐法。
八年,詔州郡禁軍出戍外,常留五分在州教閱,從毛友之請也。
重和元年正月,而兵部侍郎宇文粹中進對,論禁軍訓練不精,多充雜役。帝曰:“祖宗軍旅之法最為密致,神考尤加意訓習,近來兵官浸以弛慢。古者春振旅,夏茇舍,秋治兵,冬大閱,皆於農隙以講事,大司馬教戰之法,大宗伯大田之禮,細論周製,大抵軍旅之政,六卿無有不總之者。今士人作守倅,任勸農事,不以勸耕稼為職;管軍府事,不以督訓練為意。自今如役使班直及禁衛者,當差人捉探懲戒。更候日長,即親禦教閱激賞。”尋以粹中所奏參照條令行之。
宣和三年四月,立騎射賞法,其背射上垛中貼者,依步射法推賞。
靖康元年二月,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今三衙與諸將招軍,惟務增數希賞,但及等杖,不問勇怯。招收既不精當,教習又不以時,雜色占破,十居三四。今宜招兵之際,精加揀擇,既係軍籍,專使教習,不得以雜色拘占。又神臂弓、馬黃弩乃中國長技,宜多行教習,以扞邊騎。仍令間用衣甲教閱,庶使習熟。” 四月,詔復置教場,春秋大閱,及復內教法以激賞之。
陣法熙寧二年十一月,趙禼乞講求諸葛亮八陣法,以授邊將,使之應變。詔郭逵同禼講求,相度地形,定為陣圖聞奏。
五年四月,詔蔡挺先進教閱陣圖。帝嚐謂:“今之邊臣無知奇正之體者,況奇正之變乎!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五陣之變,出於自然,非強為之。”宰相韓絳因請諸帥臣各具戰陣之法來上,取其所長,立以為法。從之。帝患諸將軍行無行陣之法,嚐曰:“李靖結三人為隊必有意。星書,羽林皆以三人為隊,靖深曉此,非無據也。”乃令賈逵、郭固試之。十二月,知通遠軍王韶請降合行條約,詔賜御製《攻守圖》、《行軍環珠》、《武經總要》、《神武秘略》、《風角集占》、《四路戰守約束》各一部,餘令關秦鳳路經略司抄錄。
六年,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俟成序日取裁。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九月,趙禼言:“欲自今大閱漢蕃陣隊,且以萬二千五百人為法,旌旗麾幟各隨方色。戰國時,大將之旗以龜為飾,蓋取前列先知之義。令中軍亦宜以龜為號。其八隊旗,別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天、地則象其方園,風、雲則狀其飛揚,龍、虎則狀其猛厲,鳥、蛇則狀其翔盤之勢,以備大閱。”樞密院以為陣隊旗號若繪八物,應士眾難辨,且其間亦有無形可繪者。遂詔止依方色,仍異其形製,令勿雜而已。
七年,又命呂惠卿、曾孝寬比校三五結隊法。十月,以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及置陣形勢等,遣近侍李憲付趙禼曰:“陣法之詳已令憲麵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陣,卿其從容析問,憲必一一有說。然置陣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宜無避忌,但具奏來。”繼又詔曰:“近令李憲齎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付卿,同議可否,因以團立將官,更置陣法,卿必深悉朝廷經畫之意。如日近可了,宜令李憲齎赴闕。”禼奏曰:
置陣之法,以結隊為先。李靖以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依附。今聖製: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一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凡隊內一人用命,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如逗撓觀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說雖與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學而能也。
然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製不一也。至如周製: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屬之州長;五師為軍,屬之命卿。此猶今之軍製,百人為都,五都為營,五營為軍,十軍為廂。自廂都指揮使而下,各有節級,有員品,亦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