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of Wei 魏書
卷88 良吏:張恂 鹿生 張應 宋世景 路邕 閻慶胤 明亮 Volume 88: Virtuous Officials - Zhang Xun, Lu Sheng, Zhang Ying, Song Shijing, Lu Yong, Yan Qingyin, Ming 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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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恂 鹿生 張應[1] 宋世景 路邕 閻慶胤 明亮 杜纂 裴佗 竇瑗 羊敦 蘇淑罷侯置守,歷年永久,統以方牧,仍世相循,所以寬猛為用,庇民調俗。但廉平常迹,聲問難高;適時應務,招響必速。是故摶擊為侯,起不旋踵;儒弱貽咎,錄用無時。此則已然於前世矣。後之為吏,與世沉浮,季叔澆漓,姦巧多緒,所以蒲、密無為之化,難見其人。有魏初拓中州,兼并疆域,河南、關右,遺黎未純,擁節分符,多出豐沛。政術治風,未能咸允,雖動貽大戮,而貪虐未悛,亦由網漏吞舟,時挂一目。高祖肅明綱紀,賞罰必行,肇革舊軌,時多奉法。世宗優遊而治,寬政遂往,太和之風,頗以陵替。肅宗馭運,天下淆然,其於移風革俗之美,浮虎還珠之政,九州百郡,無所聞焉。且書其為時所稱者,以著良吏云爾。
張恂,字洪讓,上谷沮陽人也。隨兄袞歸國,參代王軍事。恂言於太祖曰:「金運失御,劉石紛紜,慕容竊號山東,苻姚盜器秦隴,遂使三靈乏響,九域曠君。大王樹基玄朔,重明積聖,自北而南,化被燕趙。今中土遺民,望雲冀潤。宜因斯會,以建大業。」太祖深器異,厚加禮焉。皇始初,拜中書侍郎,幃幄密謀,頗預參議。從將軍奚牧略地晉川,拜鎮遠將軍,賜爵平臯子。出為廣平太守。恂招集離散,勸課農桑,民歸之者千戶。遷常山太守。恂開建學校,優顯儒士。吏民歌詠之。於時喪亂之後,罕能克厲,惟恂當官清白,仁恕臨下,百姓親愛之,其治為當時第一。太祖聞而嘉歎。太宗即位,賜帛三百匹,徵拜太中大夫。神瑞三年卒,年六十九。恂性清儉,不營產業,身死之日,家無餘財。太宗悼惜之,贈征虜將軍、并州刺史、平臯侯,諡曰宣。
子純,字道尚,襲爵。鎮遠將軍、平臯子。坐事爵除。
純弟代,字定燕。陳留、北平二郡太守。卒,贈冠軍將軍、營州刺史,諡曰惠侯。代所歷著清稱,有父之遺風。
代子長年,中書博士。出為寧遠將軍、汝南太守。有郡民劉崇之兄弟分析,家貧惟有一牛,爭之不決,訟於郡庭。長年見之,悽然曰:「汝曹當以一牛,故致此競,脫有二牛,各應得一,豈有訟理。」即以家牛一頭賜之。於是郡境之中各相誡約,咸敦敬讓。太和初,卒於家。
子琛,字寶貴,少有孝行。歷武騎常侍、羽林監、太子翊軍校尉。卒。
子略,武定中,左光祿大夫。
鹿生,濟陰乘氏人。父壽興,沮渠牧犍庫部郎。生再為濟南太守,有治稱。顯祖嘉其能,特徵赴季秋馬射,賜以驄馬,加以青服,彰其廉潔。前後在任十年。時三齊始附,人懷苟且,蒲博終朝,頗廢農業。生立制斷之,聞者嗟善。後歷徐州任城王澄、廣陵侯元衍征東、安南二府長史,帶淮陽太守、郯城鎮將。年七十四,正始中卒。追贈龍驤將軍、兗州刺史。
張應,不知何許人。延興中,為魯郡太守。應履行貞素,聲績著聞。妻子樵采以自供。高祖深嘉其能,遷京兆太守。所在清白,得吏民之忻心焉。
宋世景,廣平人,河南尹翻之第三弟也。少自修立,事親以孝聞。與弟道璵下帷誦讀,博覽羣言,尤精經義。族兄弁甚重之。舉秀才,對策上第,拜國子助教,遷彭城王勰開府法曹行參軍。勰愛其才學,雅相器敬。高祖亦嘉之。遷司徒法曹行參軍。
世景明刑理,著律令,裁決疑獄,剖判如流。轉尚書祠部郎。彭城王勰每稱之曰:「宋世景精識,尚書僕射才也。」臺中疑事,右僕射高肇常以委之。世景既才長從政,加之夙勤不怠,兼領數曹,深著稱績。頻為左僕射源懷引為行臺郎。巡察州鎮十有餘所,黜陟賞罰莫不咸允。遷徙七鎮,別置諸戍,明設亭候,以備北虜。懷大相委重。還而薦之於世宗曰:「宋世景文武才略,當今寡儔,清平忠直,亦少其比。陛下若任之以機要,終不減李沖也。」世宗曰:「朕亦聞之。」尚書令、廣陽王嘉,右僕射高肇,吏部尚書、中山王英共薦世景為國子博士,尋薦為尚書右丞。王顯與宋弁有隙,毀之於世宗,故事寢不報。
尋加伏波將軍,行滎陽太守。鄭氏豪橫,號為難治。濟州刺史鄭尚弟遠慶先為苑陵令,多所受納,百姓患之。世景下車,召而謂之曰:「與卿親,宜假借。吾未至之前,一不相問,今日之後,終不相捨。」而遠慶行意自若。世景繩之以法,遠慶懼,棄官亡走。於是僚屬畏威,莫不改肅。終日坐於廳事,未嘗寢息。縣史、三正及諸細民,至即見之,無早晚之節。來者無不盡其情抱,皆假之恩顏,屏人密語。民間之事,巨細必知,發姦摘伏,有若神明。嘗有一吏,休滿還郡,食人鷄[單斤];又有一幹,受人一帽,又食二鷄。世景叱之曰,汝何敢食甲乙鷄[單斤],取丙丁之帽!吏幹叩頭伏罪。於是上下震悚,莫敢犯禁。坐弟道璵事除名。
世景友于之性,過絕於人,及道璵死,哭之哀切,酸感行路,形容毀悴,見者莫不歎愍。歲餘,母喪,遂不勝哀而卒。世景嘗撰晉書,竟未得就。
子季儒,遺腹生。弱冠,太守崔楷辟為功曹,起家太學博士、明威將軍。曾至譙宋之間,為文弔嵇康,甚有理致。後夜寢,室壞壓殞,年二十五,時人咸傷惜之。
路邕,陽平清淵人。世宗時,積功勞,除齊州東魏郡太守,有惠政。靈太后詔曰:「邕莅政清勤,善綏民俗。比經年儉,郡內饑饉,羣庶嗷嗷,將就溝壑,而邕自出家粟,賑賜貧窘,民以獲濟。雖古之良守,何以尚茲。宜見霑錫,以垂奬勸。可賜龍厩馬一匹、衣一襲、被褥一具。班宣州鎮,咸使聞知。」邕以善治民,稍遷至南青州刺史而卒。
閻慶胤,不知何許人。[2]為東秦州敷城太守。在政五年,清勤厲俗。頻年饑饉,慶胤歲常以家粟千石賑恤貧窮,民賴以濟。其部民楊寶龍等一千餘人,申訟美政。有司奏曰:「案慶胤自莅此郡,惠政有聞,又能自以己粟贍恤饑饉,乃有子愛百姓之義。如不少加優賚,無以厲彼貪殘。又案齊州東魏郡太守路邕,在郡治能與之相埒,語其分贍又亦不殊,而聖旨優隆賜以衣馬,求情即理,謂合同賞。」靈太后卒無褒賞焉。
明亮,字文德,平原人。[3]性方厚,有識幹。自給事中歷員外常侍。延昌中,世宗臨朝堂,親自黜陟,授亮勇武將軍。亮進曰:「臣本官常侍,是第三清。今授臣勇武,其號至濁。且文武又殊,請更改授。」世宗曰:「今依勞行賞,不論清濁,卿何得乃復以清濁為辭!」亮曰:「聖明在上,清濁故分。臣既屬聖明,是以敢啟。」世宗曰:「九流之內,人咸君子,雖文武號殊,佐治一也。卿何得獨欲乖眾,妄相清濁。所請未可,但依前授。」亮曰:「今江左未賓,書軌宜一。方為陛下授命前驅,拓定吳會。官爵陛下之所輕,賤命微臣之所重,陛下方收所重,何惜所輕。」世宗笑曰:「卿欲為朕拓定江表,揃平蕭衍,揃平拓定,非勇武莫可。今之所授,是副卿言。辭勇及武,自相矛盾。」亮曰:「臣欲仰禀聖規,運籌而定,何假勇武,方乃成功。」世宗曰:「謀勇二事,體本相須。若勇而無謀,則勇不獨舉;若謀而無勇,則謀不孤行。必須兼兩,乃能制勝,何得云偏須運籌而不復假勇乎?」亮曰:「請改授平遠將軍。」世宗曰:「運籌用武,然後遠人始平,卿但用武平之,何患不得平遠也。」亮乃陳謝而退。
後除陽平太守,清白愛民,甚有惠政,聲績之美,顯著當時。朝廷嘉其風化。轉汲郡太守,為治如前,譽宣遠近。二郡民吏,迄今追思之。卒孝昌初,贈左將軍、南青州刺史。
初,亮之在陽平,屬相州刺史、中山王熙起兵討元叉。時并州刺史城陽王徽亦遣使詣亮,密同熙謀。熙敗,亮詭其使辭,由是徽音獲免。[4]二年,詔追前效,重贈平東將軍、濟州刺史,拜其子希遠奉朝請。
亮從弟遠,儀同開府從事中郎。
杜纂,字榮孫,常山九門人也。少以清苦自立。時縣令齊羅喪亡,無親屬收瘞,纂以私財殯葬。由是郡縣標其門閭。後居父喪盡禮。郡舉孝廉,補豫州司士。
稍除積弩將軍。領眾詣淮,迎降民楊箱等。修立楚鎮,超納山蠻李天保等五百戶。從征新野,除騎都尉。又從駕壽春,敕纂緣淮慰勞。豫州刺史田益宗率戶歸國,[5]使纂詣廣陵安慰初附,賑給田廩。從征新野,及南陽平,以功賜爵井陘男,賞帛五百匹。數日之中,散之知友。時人稱之。又詣赭陽、武陰二郡,[6]課種公田,隨供軍費。除南秦州武都太守。正始中,遷漢陽太守,並以清白為名。又隨都督楊椿等詣南秦軍前,招慰逆氐。還,除虎賁中郎將,領太倉令。遭母憂去職。久之,除伏波將軍,復為太倉令。尋除寧遠將軍、陰陵戍主。延昌中,京師儉,敕纂監京倉賑給民廩。肅宗初,拜征虜將軍、清河內史。性儉約,尤愛貧老,至能問民疾苦,對之泣涕。勸督農桑,親自檢視,勤者賞以物帛,惰者加以罪譴。弔死問生,甚有恩紀。還,以本將軍除東益州刺史。無御邊威略,羣氐反叛。以失民和徵還。遷太府少卿,除平陽太守、後將軍、太中大夫。
正光末,清河人房通等三百人頌纂德政,乞重臨郡。詔許之。孝昌中,為葛榮圍逼,纂以郡降榮。榮令纂入信都慰喻,都督李瑾欲斬,刺史元孚德纂,還。出,又勸榮以水灌城,榮遂以纂為常山太守。至郡未幾,榮滅。定州刺史薛曇尚以纂老舊,令護博陵、鉅鹿二郡,纂以疾辭。少時卒於家。
纂所歷任,好行小惠,蔬食弊衣,多涉誣矯,而輕財潔己,終無受納,為百姓所思,號為良守。永熙中,贈平北將軍、殷州刺史。天平四年,重贈本將軍、定州刺史。
裴佗,字元化,河東聞喜人。其先因晉亂避地涼州。苻堅平河西,東歸桑梓,因居解縣焉。父景,惠州別駕。
佗容貌魁偉,隤然有器望。少治春秋杜氏、毛詩、周易,並舉其宗致。舉秀才,以高第除中書博士,轉司徒參軍、司空記室、揚州任城王澄開府倉曹參軍。入為尚書倉部郎中,行河東郡事。所在有稱績。還,拜尚書考功郎中、河東邑中正。世宗親臨朝堂,拜員外散騎常侍,中正如故。轉司州治中,以風聞為御史所彈,尋會赦免。轉征虜將軍、中散大夫。為趙郡太守,為治有方,威惠甚著,猾吏姦民莫不改肅。所得俸祿,分恤貧窮。轉前將軍、東荊州刺史,郡民戀仰,傾境餞送,至今追思之。尋加平南將軍。蠻酋田盤石、田敬宗等部落萬餘家,恃眾阻險,不賓王命,前後牧守雖屢征討,未能降款。佗至州,單使宣慰,示以禍福。敬宗等聞佗宿德,相率歸附。於是闔境清晏,寇盜寢息,邊民懷之,襁負而至者千餘家。尋加撫軍將軍,又遷中軍將軍。在州數載,以疾乞還。永安二年卒。遺令不聽請贈,不受賻襚。諸子皆遵行之。
佗性剛直,不好俗人交游,其投分者必當時名勝。清白任真,不事家產,宅不過三十步,又無田園。暑不張蓋,寒不衣裘,其貞儉若此。六子。
讓之,字士禮。武定末,中書侍郎。
讓之弟諏之,字士正,早有才學。司徒記室參軍。天平末,入於關西。
竇瑗,字世珍,遼西遼陽人。[7]自言本扶風平陵人,漢大將軍竇武之曾孫崇為遼西太守,子孫遂家焉。曾祖堪,慕容氏漁陽太守。祖表,馮文通成周太守,入國。父冏,舉秀才,早卒。普泰初,瑗啟以身階級為父請贈,詔贈征虜將軍、平州刺史。
瑗年十七,便荷帙從師。遊學十載,始為御史。轉奉朝請、兼太常博士,拜大將軍、太原王尒朱榮官,因是為榮所知,遂表留瑗為北道大行臺左丞。以軍功賜爵陽洛男,除員外散騎常侍。瑗以拜榮官,賞新昌男。因從榮東討葛榮,事平,封容城縣開國伯,食邑五百戶。後除征虜將軍、通直散騎常侍,仍左丞。瑗乞以容城伯讓兄叔珍,詔聽以新昌男轉授之,叔珍由是位至太山太守。
尒朱世隆等立長廣王曄為主,南赴洛陽。至東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廢之。瑗執鞭獨入禁內,奏曰:「天人之望,皆在廣陵,願行堯舜之事。」曄遂禪焉。由是除征南將軍、金紫光祿大夫。敷奏侃然,前廢帝甚重之。出帝時,為廷尉卿。及釋奠開講,瑗與散騎常侍溫子昇、給事黃門侍郎魏季景、通直散騎常侍李業興,並為摘句。天平中,除鎮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尋除廣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稱。廣宗民情凶戾,前後累政咸見告訟。惟瑗一人,終始全潔。轉中山太守,加征東將軍。聲譽甚美,為吏民所懷。及齊獻武王班書州郡,誡約牧守令長,稱瑗政績,以為勸厲焉。後授使持節、本將軍、平州刺史。在州政如治郡。又為齊獻武王丞相府右長史。瑗無軍府斷割之才,不甚稱職。又行晉州事。
既還京師,上表曰: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臣聞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軌。故元首股肱,可否相濟。聲教之聞,於此為證。伏惟陛下應圖臨宇,握紀承天,克構洪基,會昌寶歷,式張琴瑟,且調宮羽,去甚刪泰,革弊遷澆,俾高祖之德不墜於地。畫一既歌,萬國歡躍。
臣伏讀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殺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門。何者?案律,子孫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漢宣云:子匿父母,孫匿大父母,皆勿論。蓋謂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殺害之類,恩須相隱,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見其直。未必指母殺父止子不言也。若父殺母,乃是夫殺妻,母卑於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殺父,不聽子告,臣誠下愚,輒以為惑。昔楚康王欲殺令尹子南,其子棄疾為王御士而上告焉。[8]對曰:「泄命重刑,臣不為也。」王遂殺子南。其徒曰:「行乎?」「吾與殺吾父,行將焉入!」曰:「臣乎?」曰:「殺父事讎,吾不忍。」乃縊而死。注云:棄疾自謂不告父為與殺,謂王為讎,皆非禮,春秋譏焉。斯蓋門外之治,以義斷恩,知君殺父而子不告,是也。母之於父,同在門內,恩無可掩,義無斷割。知母將殺,理應告父;如其已殺,宜聽告官。今母殺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識比野人,義近禽獸。且母之於父,作合移天,既殺己之天,復殺子之天,二天頓毀,豈容頓默!此母之罪,義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離,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今聖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懷音,梟鏡猶變,況承風禀教,識善知惡之民哉。脫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臨時議罪,何用豫制斯條,用為訓誡。誠恐千載之下,談者諠譁,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論。以臣管見,實所不取。如在淳風厚俗,必欲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子之天,被殺事重,宜附「父謀反大逆子得告」之條。父一而已,至情可見。竊惟聖主有作,明賢贊成,光國寧民,厥用為大,非下走頑蔽所能上測。但受恩深重,輒獻瞽言,儻蒙收察,乞付評議。
詔付尚書,三公郎封君義立判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生我勞悴,續莫大焉。子於父母,同氣異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今忽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忍,訪古無據。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案春秋,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齊襄,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練,思慕少殺,念至於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於齊。』既有念母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且聖人設法,所以防淫禁暴,極言善惡,使知而避之。若臨事議刑,則陷罪多矣。惡之甚者,殺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獨求削去。既於法無違,於事非害,宣布有年,謂不宜改。」瑗復難云:
尋局判云:「子於父母,同氣異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今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忍,訪古無據。」瑗以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曰:「乾天也,故稱父;坤地也,故稱母。」又曰:乾為天,為父;坤為地,為母。禮喪服經曰: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期。尊卑優劣,顯在典章,何言訪古無據?
局判云:「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瑗案典律,未聞母殺其父而子有隱母之義。既不告母,便是與殺父,天下豈有無父之國,此子獨得有所之乎!
局判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