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of Song 宋史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十七 職官四 Volume 164 Treatises 117: Offical Post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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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臺 秘書省 殿中省 太常寺 宗正寺 大宗正司附 光祿寺 衛尉寺 太僕寺御史臺掌
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 ;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 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 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 ,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閤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 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
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并除 去。
中丞
一人,為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 知雜御史鄧綰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龍圖閣待制權,御史 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 ,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 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 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 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二人,万俟离、羅汝楫皆以秦檜意。 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 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 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
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 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 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 閤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裡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 「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任以上知縣為裡行。熙寧二 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 ,對稱旨,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 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 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四年,詔 :「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 優者關臺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臺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 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 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 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 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 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 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咸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 三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 ,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置。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隸臺察者,恐非法意 ,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 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 ,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 獄事。凡推直有四:曰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 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 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 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 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 ,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臺
管勾臺事各一人,〈(舊曰判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 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秘書省 監 少監
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文曆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 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 昭文館、秘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部,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 讎典籍,判正訛謬,各以其職隸於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歲於仲夏曝書,則給酒 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諫官、御史並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諭旨, 聽以早歸。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設錫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館。太平興國初,於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三年 ,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分四部,為史館書庫。大中祥符 八年,創外院於右掖門外。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討、校勘等員。檢討以京朝官 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以內侍二人為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 官、表奏官、掌捨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秘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秘閣
係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閤,以三館書籍真本並內出古畫墨跡等藏之。淳化元年,詔 次三館置直閤、〈(以朝官充。)〉校理,〈(以京朝官充。)〉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 一人判閤事。直閤、校理通掌閤事,掌繕寫秘閣所藏。供御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 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置吏八。〈(崇文 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秘閣於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 ,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 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材,比選數人出使,無 可者,豈乏材耶?」歐陽脩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 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 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 試。於是御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館 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應選舉可 用人併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秘書省。)〉
元祐初,復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又 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秘書 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三年 二月,詔御試唱名日,秘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九月,覆試賢良於閤下。五年,置集賢 院學士并校對黃本書籍官員。〈(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 殿修撰,直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書校理。)〉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讎之 課,月終具奏。〈(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 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帶館職,悉復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併除進士出身人 。政和五年四月,詔秘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 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詔曰:「延見多士,歷覽藏書之府,祖宗遺文在焉,屋室淺狹 ,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展。」八月,詔秘書省移於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 七年,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秘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秘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 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
渡江後,製作未遑。紹興元年,始詔置秘書省,權以秘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佐各 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自 是采求闕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秘書省復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實錄,選本 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五年,效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 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別為一所,以 增重其事。九年,詔著作局惟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院,以 正名實。十三年,詔復每歲曝書會。是冬,新省成,少監遊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 ,遂以授禮部侍郎秦熹,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置編定書籍官二人,以校書郎、正 字充。
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不可定員。幹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並 置,皆前所未有。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復詔不立額。紹熙二年,館職闕人, 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 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秘閣修撰并舊館閣校勘三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 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 之嫌。」時論韙之,然不果行。中興分案四: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 :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直官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 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
隸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 代之典。舊於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元豐元年詔:「宣徽院等 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館 。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六年,詔秘書省長、貳毋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擊 銜,以防漏洩,如舊編修院法焉。八年,詔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職事 官兼職自此始。
元祐五年,移國史案置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隸門下省,更 不隸秘書省。紹聖二年,詔日曆還秘書省。宣和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秘書省日 曆所係元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 ,並依元豐法。紹興元年,初修皇帝日曆,詔以修日曆所為名,本省長貳通行修纂。三 年,詔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詔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四年,詔以史館為名 。十年,詔依舊制並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官罷歸元官。尋復詔 以國史日曆所為名,續併修神宗、哲宗寶訓。隆興元年,詔編類聖政所併歸日曆所,依 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
以省官通任其事。紹興九年,詔秘書省官讎校國朝會要,逐官添給茶湯錢。乾道四年, 詔尚書右僕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舉官開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 字,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主管諸司官,並令國史日曆所官兼。五年,令本省再加刪定 ,以續修國朝會要為名。九年,秘書少監陳騤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 要為名。」並從之。其後接續修纂,並隸秘書省。
國史實錄院 提舉國史 監修國史 提舉實錄院 修國史 同修國史 史館修撰、同修撰 實錄院修撰、同修撰 直史館 編修官 檢討官 校勘、檢閱、校正、編校官
初,紹興三年,詔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從官充修撰,續以左僕射呂頤浩 提舉國史,右僕射朱勝非監修國史。四年,置直史館及檢討、校勘各一員。五年,置修 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是時,國史、實錄皆寓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九年,修 徽宗實錄,詔以實錄院為名,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餘官充檢討,無 定員。明年,以未修正史,詔罷史館官吏併歸實錄院。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 正史,復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餘官充編修。明年,詔國史院以宰臣 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官 各一員。以內侍省官充。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所併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銓同修國史 。二年,參政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國史:皆前所未有。二 年,詔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修撰、檢討官以史院官兼領。四年,實錄告成,詔修 欽宗正史。以右僕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詔增置編修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淳熙三年 ,特命李燾以秘書監權同修國史、權實靈院同修撰。四年,罷實錄院,專置史院。十五 年,四朝國史成書,詔罷史院,復開實錄院修高宗實錄。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 實錄。六年,詔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討官以六員為額。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 宗實錄。二年,復開國史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並置矣。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 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
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日具所佔以聞。歲頒 曆於天下,則預造進呈。祭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 、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臺郎,有保章正。其判局及同判, 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臺郎試中乃遷, 而挈壺正無遷法。其別局有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臺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曆所,掌雕印曆書。南渡後,並同隸秘書省,長、貳、丞、郎輪季點檢。
算學
元豐七年,詔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於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為學 諭。元祐元年初,議者謂:「本監雖準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 。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崇寧三年,遂將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五年,罷算學 ,令附於國子監。十一月,從薛昂請,復置算學。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為先 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朴以上從祀,凡七十人。四年,以算學生併入太史局。宣和二 年,詔並罷官吏。
殿中省 監 少監 監、丞
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御、幄帟、輿輦、捨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 參領之。凡總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 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 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